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上月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女生上周四(13 日)提出逾時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上月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女生上周四(13 日)提出逾時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後上訴,獲判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恢復審訊,周一(20 日)在區院提訊,押後至 9 月 8 日再訊,待被告申請法援。
被告起初未到庭,控方兩度致電,引述被告稱未有獲通知,他約半小時後抵達法庭。官指法庭有透過電話聯絡被告,但法庭將信件發送至錯誤的地址,指「一人錯一部分」,故不影響被告擔保條件及作任何行動。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周三(15 日)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母親工傷索償成功,相信法律制度可保護弱勢,立志成為律師,但被定罪後失去律師資格,而本案司法程序歷時近 7 年等,提議逾 60% 刑期扣減。法官李俊文反駁指幅度不恰當,最終酌情減刑約 30%,形容是「相關法律原則下容許嘅最寬大處理」。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兩男維持不認罪受審,周三(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一罪成、一無罪。據《法庭線》統計,無罪被告亦是反修例案中,首名被發還重審後,再獲判無罪的首例。
裁判官劉淑嫻指,任社工被告呈單據證明其行程,不能排除他為勸籲教友而到場,加上他曾呼籲教友以非暴力手段表達訴求,認為其沒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就罪成被告,官指無辜途人只會逃避催淚彈,但不會逃避警員,加上學生被告攜有索帶可供示威者使用,裁定其非法集結和蒙面罪成。辯方期望可索取社服令報告但被拒,官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還押至 2 月 4 日判刑。
2019 年 11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處理。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三(15 日)完成第二日審訊,押後至 12 月 4 日作結案陳詞。
社工次被告時任上司供稱,知悉他曾勸年輕人勿用非法手段表達訴求,而次被告被捕後曾匯報案發當日往荃新天地「關心青少年」,她亦認識個案的青少年「May」。對於控方質疑次被告帶眼罩等裝備到場,上司表示不奇怪,稱「當時好多集會都會有施放催淚彈嘅情況,帶著呢啲裝備都係自我保護」。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處理。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二(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社工次被告選擇作供,稱平日會勸喻年輕教友或學生,不要以激進手段表達訴求。案發當日,他見教友有所隱瞞,出於擔心故前往荃新天地,想勸教友回家,他見有人將起火物體拋入或射入商場中庭,故嘗試用水淋熄它,其後被警員制服。
控方質疑,他到場實為參與非法集結,戴口罩讓警員認不出自己,而淋熄催淚彈是為了保護其他示威者,亦曾撥開警員的手逃跑。次被告一概不同意。案件周三續審。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獲裁罪名不成立。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兩名被告重開辯方案情、出庭作供,周一(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與早前認罪的 3 人一併押至本月 25 日判刑。
現年 31 歲的被告曾任李予信的助理,他向旁聽席高舉拇指,李予信亦有到場旁聽,向對方揮手。李離開法院時雙眼通紅。暫委法官高偉雄拒絕接納兩人分別供稱,到場購母親生日禮物及乘車睡過頭,批評供詞不符常理、難以相信。
官指,雖然不接納警員稱目睹男生投擲汽油彈,但認為他與另一被告逗留現場,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支持其他暴動者。
居於柴灣的六旬公屋租戶,被房署指過去兩年,有逾半年僅一天跳水錶、電錶一直沒跳,另在 14 次家訪時沒應門,涉濫用公屋,要求她遷出。她上訴失敗之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楊家雄周三(21 日)裁定她勝訴,撤回遷出決定,並發還至上訴委員會再考慮。
據判詞,租戶提出沒用電,因沒經濟條件維修用上 40 年的電線,被電力公司拒供電;她是流浪動物義工,平日往元朗照顧貓狗,該處來往柴灣路程遠,故多會在狗場沐浴後才回家,有時亦會在外留宿。
法官質疑,審裁小組兩名委員未能解釋「不信納」申請人甚麼,又指委員的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惟強調本案特殊,不應被視為具方向性的先例。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元朗 7.21 襲擊至今逾 5 年半,在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上周裁定他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令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見內文表)。王周二(8 日)在區院被判囚 7 年,與鄧懷琛一樣成為刑責最重的白衣人。
對於辯方求情稱,王「只係郁咗幾下手」,官稱,王作為白衣人大夥兒一員,無差別對市民作出威脅、挑釁、襲擊行為;並指其角色與同案被告林觀良、林啟明不遑多讓,兩罪均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亦沒有減刑因素。
翻查判詞,官指林觀良、林啟明涉在元朗站大堂襲擊閘內人,並連同多名白衣人追擊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周四(3 日)裁定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還押至下周二判刑。王在被告欄內一度搖頭嘆氣。
法官稱,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據片段,王曾以「保衛元朗」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拿著垃圾筒邊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等。
官裁定,王當日與白衣人大夥兒經「形點」進入元朗站,無差別作出挑釁、威脅、襲擊行為。辯方求情時稱,王參與暴力程度少,「根據當時閣下嘅處理分析,唔應該係(刑罰)最高嗰啲」;官聞言稱「如果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