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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27歲男罪成判囚4個月

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27歲男罪成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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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
過往奉公守法

辯方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相當不幸、背景悲慘,讀畢職業訓練課程後投入工作,「過去一路保持住自己冇行差踏錯,亦都冇任何不良嗜好,一路都奉公守法」,而僱主對其評價正面,認為他勤力、負責任,如法庭判非即時監禁刑罰的話,會繼續聘用他。

辯方又指,報告顯示被告於被扣留期間反省自己、有悔意,是次為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又指他受審期間沒上庭作假口供,僅「適當挑戰」控方案情。

辯方指被告僅
「搭一搭佢膊頭,拉一拉事主」

就案情,辯方指本案並非有預謀,引報告指被告當時看到事主被圍著,以為事主做了傷害他人的事,囚禁時間僅幾分鐘,且地點為公眾場合、非捉人到隱蔽地方禁錮,也沒有使用武器,其暴力有限, 「只係搭一搭佢膊頭,拉一拉事主」,沒身體傷害,而事主為休班警員,從他於受審期間上庭作證的表現,可見他沒受心靈傷害。

綜合上述求情,辯方邀請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高時數社會服務令,強調「案例指唔係輕嘅刑罰,而係替代監禁」。

官指被告參與程度絕不輕微

裁判官陳志輝指,「非法禁錮係相當之嚴重嘅控罪」,惟沒量刑指引,故必須考慮案情嚴重性,雖考慮參與本案禁錮的人數僅數人,亦接納辯方指犯案僅持續數分鐘,但強調現場不斷有人以粗言穢語辱罵事主,而事主欲離開時,是被告首先將事主拉回來。

官續指,當時各人威脅事主刪除片段,「群情洶湧」,事主沒其他選擇、只可以刪片,而被告用手拉事主回來,及後站在他面前,不讓他離開,又搭其肩膊、用手指指他及用手攔住他,官稱「法庭認為你嘅參與程度絕不輕微。」

報告指,被告稱因相信事主傷害他人,遂不准他離開,然而,官認為如果事主真的做錯,在場人士必然會報警求助,而非要求他刪片。

官指不可將所有事推給「社會氣氛」

片段顯示有一名男子曾拉事主等,辯方早前爭議涉案片段中的男子並非被告,而裁判官對比片段後指該男子與被告為同一人,裁定被告罪成。

官引述,被告於報告中承認片段中拉被告的男子確實是自己,並辯稱自己受當時社會環境影響。然而,官指被告已經是成年人,清楚哪些行為觸犯法律, 稱「唔可以將所有事情推比社會氣氛所影響。」

官又指,辯方呈遞的案例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重申被告參與程度絕不輕微,拒絕接納社服令建議,並判處被告監禁 4 個月。

同案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屈君鵬(現年 27 歲,舞台音響技術員)和梁靜雯(現 23 歲,學生),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與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他禁錮。

控方案情指,事主案發時用手機拍攝月台上的黑衣人,遭多人包圍,要求他刪除片段,事主最終被逼刪片。裁判官陳志輝分析新聞片段,指出其中一人為男被告,而他曾拉事主、不許其離開,遂裁定他罪名成立。

至於案中女被告,官指片段看不到她要求事主刪片,亦聽到她稱「冷靜啲,唔好驚」,儘管她沒一早離場「十分可疑」,但不能完全排除她當時僅介入「勸交」。

KCCC14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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