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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1人罪成1人無罪

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1人罪成1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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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事主被多人包圍要求刪片

屈君鵬(現年 27 歲,舞台音響技術員)和梁靜雯(現 23 歲,學生),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與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他禁錮。

控方案情指,事主張展宏當日晚上 10 時許抵達太子站轉車,乘搭扶手電梯至往調景嶺的月台,看到月台「好多人走嚟走去」,另有人從扶手電梯「衝落嚟」,他們身穿黑衣,有人戴防毒面罩、面巾等,而港鐵響起列車服務暫停的廣播,張遂取出手機拍攝月台上的人士。有人質問他「拍咩」,他嚇了一跳「已經即刻收返」,另外身穿白色上衣的被告梁靜雯曾捉住他的手,大叫「唔好走」,引來多人包圍他。

有人不斷以粗言穢語要求他交出手機,途中張被人打後頸,又有人作狀要打他,張被逼刪除片段,才獲准放行,歷時 5 至 10 分鐘。張觀看片段後,認出男子 E、即被告屈君鵬一度拉他的手臂,不許他離開。

案情續指,警員 18082 案發時接報到場,拘捕涉破壞太子站人士,途中看到身穿黑衣的屈逃走,上前拘捕他,屈曾反抗,警員揮動警棍,並拉他離開扶手電梯範圍,其後以「非法集會」罪拘捕屈。

翻查報道,張在辯方盤問下確認,自己於案發時任職偵緝警員、正在休班。

辯方爭議被告身分
官裁定為同一人

裁判官陳志輝指,兩名證人實話實說,證供清晰,接納其供詞。至於辯方爭議 E 或並非屈,新聞片段僅看到 E 的右耳、右臉頰,而屈的髮型為左邊分界、蓋過右臉;官則提到, E 戴著面罩,其中一束頭髮被面罩卷起。

裁判官續指,對比片段後,發現 E 和屈被捕時的衣著吻合,同戴頸巾,而且色系和色調一樣,另外同樣穿上胸口有英文字母的黑色 T-shirt、戴灰黑色帶黃色邊的手套,以及掛藍色腰包,官認為絕非巧合。

裁判官又指, 片中見到 E 的位置,與屈被捕地點相距不遠,案發時間與屈被捕亦非相距長時間,雖然屈沒有被搜出面罩等,但示威者有可能將物品棄置現場。

官指男被告主動拉事主
不准其離開

至於辯方稱事主觀看片段後,才指記得 E 曾捉住他;裁判官指當時情況混亂,事主被多人包圍,看片後才能勾起記憶,不足為奇。

裁判官指,當事主欲離開時,E 、即屈主動用雙手拉回事主,然後站在其前面不准他離開,又搭事主的肩膊、用手指住他。由於沒證據顯示兩人相識,屈拉著事主的理由,必定與在場其他人一樣,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屈罪名成立。

女被告指僅介入「勸交」
官指不能完全排除其說法

梁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就梁早前供稱,她當晚到太子站轉車,途中看到事主與多人爭執,有人要求刪除相片,留意到事主表情驚慌,故上前指「影相唔緊要,冷靜啲,唔好驚」,欲介入「勸交」,其後有人從後推她,導致她一度失平衡,才捉住事主,無意圖禁錮事主。

裁判官認為,片中看不到梁要求事主刪片,亦聽到梁指「冷靜啲,唔好驚」。當事主刪除相片後,梁已不在現場。官指雖不明白為何梁不一早離場,「行為十分可疑」,但不能完全排除其說法,故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官准為男被告索社服令報告

代表屈的大律師潘志明求情指,本案為個別事件,被告因為社會事件才犯案,是他人生首次被捕及被定罪。基於現時的社會環境,屈重犯機會低,且並非領導角色,僅拉過事主,沒有激烈、暴力行為,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下令索背景報告,另應辯方要求,准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惟強調案情相當嚴重,監禁應無可避免,屈須還押候判。

KCCC14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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