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9.14牛頭角|男子拒捕罪成囚14周 案發3年始處理 官指對被告構成壓力減刑2周

9.14牛頭角|男子拒捕罪成囚3月2周 案發後3年始處理 官指對被告構成壓力減刑2周

分享:

2019 年 9 月 14 日,大批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互相指罵和打鬥,多人被捕。31 歲男子被指遭警方追截時掙扎,擊打警員前臂及拖行對方逾 10 米,並試圖搶警棍。他被控 2 項拒捕罪,早前被裁定其中一罪罪成,還押至周三(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 3 月 2 周。

辯方提出,被告在案發後逾 2 年半才被落案起訴,令其人生規劃受影響,指他除涉及本案外,是「無特別瑕疵嘅一個人」,望法庭可就檢控延誤減刑。裁判官劉淑嫻指,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不安,被告試圖搶去警棍,遭制服時不斷抵抗,製造警員被其他人襲擊的機會。裁判官認為,控方沒有不合理延誤,但案件在案發後逾 3 年後才處理,對被告構成壓力,故酌情扣減 2 周刑期。

被告范子謙(31 歲,程式設計師)被控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牛頭角 77 號淘大商場 1 樓,分別抗拒高級督察鄺志文,和警長 3870。同案被告李家樑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案發後約2個月已踢保
事隔近2年半始起訴 辯方提檢控延誤

就案件檢控延誤,控方呈上案件時序表,指本案共拘捕 25 人,另有 300 段共逾 1,000 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因而需時查閱。辯方強調,並非要在控方犯錯或不合理延誤下才可請求酌情減刑,重點在於該延誤是否由被告構成,及被告有否因此而蒙受壓力或損失。

辯方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已「踢保」,但在案發後逾 2 年半才被落案起訴。案件原訂去年 11 月開審,惟主審裁判官因身體抱恙,令案件延後近半年才正式開審。

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被拖延 3 年半,其人身規劃受到影響,但仍繼續努力生活,有穩定工作。辯方續指,本案歷時僅數分鐘,被告初犯及因事受傷住院一周;又指觀乎被告背景,認為他除涉及本案外,可說是「無特別瑕疵嘅一個人」。

官:控方沒不合理延誤
惟事實上案發後逾3年方處理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不安,處於「尖銳矛盾面」,警員執行職務時遭被告拖行及擊打其左前臂,被告又彎身抱向警員,令他失去平衡。被告試圖搶去警棍,遭制服時不斷抵抗,過程間被告製造警員被其他人襲擊的機會,故以 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認為,控方並沒有不合理延誤,但事實上本案於案發後逾 3 年才處理,對被告構成壓力,故酌情扣減 2 周,即判囚被告 3 個月 2 星期。

被告被控兩項拒捕罪、一項罪成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辯方質疑警員沒有在書面口供上紀錄被告嘗試抱起其雙腳,在庭上作供觀看片段時才提及有關情節。但裁判官認為,警員不可能鉅細無遺地記錄案發細節,「這是人性」,認為他在庭上補充細節是合情合理,故接納其證供。

就抗拒高級督察鄺志文的控罪,裁判官指鄺身穿制服和手持警棍,又兩度表露警員身分,被告逃跑時曾回望鄺,加上兩人只相隔 5 米。裁判官指,被告必然知悉鄺是警員,但奮力抵抗截停、拖行鄺逾 10 米和嘗試搶去警棍,認為他有頑強抵抗警員的意圖,裁定拒捕罪成。

至於另一項抗捕罪,裁判官指該警員案發時穿便裝,接納辯方所稱被告遭擊打腿部後閃避,欲捉著警棍保持平衡,屬自然反應,加上控方未能證明事主是警員,裁定第二項拒捕罪不成立。

7 人事隔 2 年半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罪

7 名男子事隔 2 年半後,被起訴於淘大商場參與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罪,當中 3 人分別承認襲警、阻差和非法集結,被判囚 8 周、11 周和判入勞教中心。

另 4 人則否認控罪,本案被告范子謙被裁定一項拒捕罪成;另 2 人分別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餘下一人否認襲警和企圖阻差,案件將於 5 月 16 日裁決。

KTCC662/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