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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牛頭角|涉打警臂、搶警棍 31歲男被控兩拒捕罪 一罪成還押候判

9.14牛頭角|涉打警臂、搶警棍 31歲男被控兩拒捕罪 一罪成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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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14 日,大批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互相指罵和打鬥,多人被捕。31 歲程式設計師被指遭警方追截時掙扎,包括擊打警員前臂、拖行對方逾 10 米,並試圖搶警棍。被告被控兩項拒捕罪,周三(2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成立,還押至 5 月 10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質疑兩名警員供詞不可靠,裁判官劉淑嫻指他們沒可能鉅細無遺記錄,又認為沒一一記錄細節屬「人性」,接納兩人供詞。裁判官又指,被告有頑強抵抗高級督察的意圖,裁定其中一項拒捕罪成。至於針對便衣警長的控罪,裁判官認為,被告拼命往前走,沒有回頭望向他,不肯定被告知道對方是警員。她接納辯方所指,被告遭擊打腿部後,欲捉著警棍保持平衡屬自然反應,裁定另一拒捕罪不成立。
官:警沒一一記錄細節屬「人性」

辯方質疑警員的可靠性,指高級督察鄺志文在書面供詞提到,曾表露警員身分一次;庭上則供稱表露身分兩次。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鄺在書面供詞以英文寫有「命令被告停止奔跑」,算是表露警員身分,加上曾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等同共兩次表露警員身分,因此認為鄺的供詞沒有出入。

鄺供稱,當時看到被告背着他跑走,於是衝前捉著其衣服,大叫「警察,咪郁」,被告掙扎並轉身打其左前臂一下,鄺再警告「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辯方質疑上述動作不可能在兩秒內完成,裁判官稱不同意,「一秒之內可以有好多動作發生」,又以鄺截停被告為例,兩人最初在商場中庭邊緣,其後被告抱著鄺跌在中庭,「一秒內移動咗相當距離」。

辯方批評,鄺沒在書面口供表示,被告嘗試抱起其雙腳,而是在庭上觀看片段回想,才提及上述情節。鄺解釋,不可能記清糾纏細節;裁判官同意其說法,認為不可能鉅細無遺記錄,又指沒有一一記錄細節,「這是人性」,認為證人補充細節是合情合理。總括而言,裁判官認為兩名警員供詞合符邏輯、盤問下毫無動搖,接納兩人供詞。

官指事主穿制服、持警棍
被告必知悉對方是警員

本案爭議點為被告是否知悉兩名事主是警員、有否作出抗拒行為。針對高級督察鄺志文的控罪,裁判官認為鄺當時穿著警察制服、手持警棍,兩度表露警員身分,加上被告奔跑時曾回望鄺,當時兩人相隔 5 米。她認為兩人距離相當近,否則被告不能打到鄺的上臂,指他必然知悉鄺是警員。

裁判官指被告的抗拒行為,包括拖行鄺逾 10 米、搶鄺的警棍、脫衣逃跑、奮力抵抗截停,以及被戴上手扣時不合作,認為他有頑強抵抗警員的意圖,裁定拒捕罪成。

官接納被告遭警擊腿後躲避
抓住警棍防止失衡

至於針對警長 3870 的控罪,裁判官指他案發時是便衣警員,辨認其警員身分的方法是聲音。警長稱曾向被告表示「我係警察」,被告繼續反抗,他隨即用棍擊打被告的手腳 3 至 4 次。裁判官指當時兩人相距 4 米,被告拼命往前走,沒有回頭望向他。即使被告其後用頭撞對方嘴巴,惟當時他彎身,「唔肯定被告知道第二證人(警長)係警員」。

辯方指,被告被擊打腿部後閃避,欲捉著警棍保持平衡,屬自然反應。裁判官觀看案發影片後,認為警長擊打被告後腿,他會有自然反應躲避,抓住警棍防止失衡,加上控方未能證明事主是警員,裁定針對警長的拒捕罪不成立。

同案被告認非法集結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范子謙(31 歲,程式設計師)被控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牛頭角 77 號淘大商場 1 樓,分別抗拒高級督察鄺志文,和警長 3870。同案被告李家樑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KTCC6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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