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53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翌年 6 月警方上門拘捕時,涉把一對運動鞋由家中窗口扔出。她否認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與施襲者相同的衣物,出現了種種「奇怪的巧合」(odd coincidences),被告面對不利證據選擇不作供,「不解釋便無法削弱這些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傷人、傷者亦無永久性傷害,強調因事主的說話、揮動酒樽等引致事件發生。辯方指,被告因案面對沉重後果,賠上事業和打亂人生計劃,認為暴動和傷人控罪重疊應同期執行。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涉以易拉架襲擊男子
被控暴動、傷人等罪
被告李茵茵(現年 53 歲)被控 2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方案情指兩名受害人姚興強和黃漢宗,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晚上 11 時許,在元朗康樂路輕鐵站對出,見到有示威者聚集並叫喊「光時」口號。其中姚興強稱:「我係中國人,你哋唔鍾意就走啦」,並數次揮動手中酒樽。及後兩人被人包圍和投擲物品,以棒狀物體施襲。黃漢宗一度情緒激動,將酒樽打爛要求停止襲擊。
及後約 10 人包圍及用傘、鐵棍等攻擊二人。被告李茵茵被指在此時,撿起地上的易拉架擊中姚的頭部,非法及惡意傷害二人。
警員憑衣裝辨認被告
官接納證供 指抽絲剝繭追蹤線索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警員觀看逾 100 小時片段後,憑施襲者衣著和裝備認出被告。警員在片段中先辨認出「知名社運人士」關振邦(翻查資料,關為前支聯會常委)。警員及後在關的 FB 帳戶中,找到兩個屬於被告的 FB 帳戶,並透過關的電話紀錄,找出被告的電話號碼,最終找到被告住址。
法官裁定警員是誠實可靠證人,指他憑經驗和努力,「抽絲剝繭、順藤摸瓜,然後才一步一步追蹤到線索,鎖定目標為被告人以及找到被告人的住所地址。」
官:面對不利證據不作供
無法削弱不利推論
法官郭啟安指,雖然他同意辯方所指,因拍攝角度和距離,片段未能清楚拍到施襲者的正面容貌。但他引述案例指,即使未能清楚拍攝容貌,法庭亦可考慮被告的其他特徵,如衣裝、步姿等作出辨認。
郭指,雙方不爭議施襲者案發時戴黑色鴨咀帽、短褲、行山杖和黑色背包,而這些物品均在被告家中搜出,認為情況有如案例所言,出現了種種「奇怪的巧合」(odd coincidences)。
郭續稱,被告在面對不利的證據下選擇不作供,「不解釋便無法削弱這些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官指,在被告家中搜出的證物,進一步支持警員辨認的準確性及可靠性,故法庭可安心依賴警員證供,辨認出被告是案中施襲者,裁定她暴動及兩項傷人罪成。
官指被告情急下將關鍵證物扔走
意圖毀滅證據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郭啟安指案中的綠色運動鞋是重要證據之一,當時屋內只得被告一人。對於辯方指運動鞋是警察入屋後才有人扔出窗外,法官認為警察入屋後,被告已被控制和監視,根本沒可能將運動鞋扔出;不相信警員為加強對被告的指控,而將重要證物拋出窗外,「然後說成是被告人畏罪而把證據毀滅。」
郭指,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知悉警員將入屋蒐證,她為拖延時間而將警察拒諸門外,情急下即時打開窗戶,將關鍵證物扔出窗外,意圖毀滅證據,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
求情指沒預謀傷人
盼暴動、傷人罪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指,被告李茵茵(現年 53 歲)學歷至中五程度,父親早年因病過世,由母親撫養她及姊弟。辯方指,其胞姊沒照顧家庭,故李中五畢業後便工作養家。現時母親年邁,患有柏金遜症等病,胞姊不但無協助照顧母親,更為了爭產而與李對簿公堂。辯方續指,其母現已無認知能力,被告明白將面臨長期監禁,母親應無法探望她。
辯方續指,被告從事紡織業,因工作需要經常往返內地,惟因案將結束公司。辯方另稱,被告多年來曾作不同義工服務,如颱風山竹襲港後協助清理社區、2015 年其屋邨受鉛水事件影響時主動協助同邨長者等。
辯方強調,本案事主為事端的起源,因其說話、揮動酒樽等引致事件發生;而被告品格正面良好,受社會氣氛而犯案,重犯機會微,因本案面對沉重後果,賠上事業和打亂人生計劃。辯方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傷人,亦非主腦,醫療報告顯示傷者無永久性傷害。
辯方總結道,暴動和兩項傷人控罪完全重疊,力陳 3 罪應同期執行。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指可分期執行部分刑期,以體現量刑整體性。
DCCC10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