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疑紀念「721」期間起爭執兩男子被「私了」 女子涉持易拉架襲擊、被控暴動等

疑紀念「721」期間起爭執兩男子被「私了」 女子涉持易拉架襲擊、被控暴動等

分享:

一名 50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及於警方上門拘捕時,涉把一對運動鞋由家中窗口扔出。她被控兩項有意圖傷人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及暴動罪。

案件周一(3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辯方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及襲擊,但爭議被告是否片段中的施襲者及暴動參與者。另外,負責在被告所住大廈外觀察的警員作供時指,以肉眼觀察到被告扔出兩件綠色物體。辯方則質疑,依警員的所處位置,無法確認扔出的物件是屬於被告。

受襲的事主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口頭爭執期間曾推開路人,揮動打碎的啤酒樽,稱想「嚇吓佢(示威者)」,並反問「係咪嚇吓都唔得」。控方亦提及,就是次事件,事主曾於 2020 年 12 月被控普通襲擊,因有認罪協商獲撤控,被判守行為。

被告李茵茵(50 歲)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21 日,有意圖而傷害姚興強(59 歲)及另一男子。

案情:事主與示威者爭執
大叫「唔鍾意咪唔好留喺香港」

控方案情指,姚興強及其友人在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康樂路輕鐵站對面與示威者發生口頭爭執。20 至 30 名示威者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姚隨即大叫「你哋唔鍾意咪唔好留喺香港」,姚的友人則嘗試調停。

其後有人向二人投擲物品;二人轉身追上襲擊者,到中國銀行對外的馬路時,姚揮動手上已打碎的啤酒樽,及後約 10 人包圍及用傘、鐵棍等攻擊二人。被告李茵茵被指在此時,撿起地上的易拉架擊中姚的頭部,非法及惡意傷害二人。

控辯同意,姚在案件中前額裂傷、背部擦傷、右眼結膜下出血,兩側頭皮軟組織腫脹,並有慢性硬腦膜下出血。控方亦提到,就是次事件,姚在 2020 年 12 月被控普通襲擊,因有認罪協商獲撤控,被判守行為。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被指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拒絕警方持搜查令進入住所,並即時從窗扔下一雙 Scott 品牌的綠色運動鞋。

盤問下事主稱曾揮動破碎啤酒樽
「係咪嚇吓(示威者)都唔得」

姚在控方主問下,稱受襲時覺得「好暈」、「預咗自己會死」,被鐵架擊中頭部的時候,心想「你哋有本事就打死我」。被問及現場人士高呼甚麼口號,姚表示:「嗰時嗰啲囉⋯⋯咩革命嗰啲、光復乜嘢嗰啲。」法官郭啟安聞言稱:「唔會因為國安法就唔講得嘅,你都只係覆述人哋。你照講啦。」姚遂表示是光時口號。

辯方盤問姚興強,指出姚初次揮動玻璃樽、追出馬路時,現場未有任何肢體衝突。姚同意口頭爭執發生前現場平靜。姚亦同意,是自己先在口頭爭執期間推開路人,揮動打碎的啤酒樽,稱想「嚇吓佢(示威者)」,並反問辯方「係咪嚇吓都唔得」。

辯方爭議被告
是否片段施襲及暴動參與者

李茵茵就當日事件,另被控一項暴動罪,她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辯方不爭議現場有暴動及襲擊行為,但爭議被告是否片段中的施襲者及暴動參與者。

警長否認限制被告觀察搜證過程

警長 2386 供稱,當日警員 14777 負責在戶外觀察被告單位,上門拘捕的警員展示身份後,被告稱要找律師,拒絕開門。警長 2386 表示被告若不開門警方會「爆門」,10 分鐘後,警方進入住所並拘捕被告。

警長 2386 否認在搜證中說過「你唔開(門)呀?我同你慢慢玩」、「你唔解鎖(電話)又點證明部電話係你嘅?」等說話,亦否認警方拆壞被告家多道櫃門。辯方指,警員曾要求被告站在角落、限制被告觀察搜證過程,警長 2386 則稱事件不曾發生,但指出被告在廁所更衣的 10 分鐘未能看到搜證工作。

警員稱肉眼觀察
被告從 32 樓扔出球鞋

辯方問及,被告是否有機會觀看整個搜證工作,警長 2386 回應指:「佢(被告)睇唔睇到(搜證工作)呢?佢眯埋眼咪睇唔到囉。」

警員 14777 則供稱,當日在葵聯邨的緩步徑,觀察被告單位有否物件從單位扔出。警員指,觀察位置雖遠,但因被告 32 樓的冷氣機槽與其他樓層不同,因此可確認是目標單位;他補充,自己沒有近視及散光,當日沒有用任何儀器觀察單位,但再三強調看得清楚,指當日看到兩件綠色物體從目標單位跌落地面,相信物件是一雙 Scott 綠色運動鞋。

辯方盤問時指,單位距離觀察點若如警員所言為 30 米,根據簡單的「畢氏定理」,警員的視距至少為 80 米,質疑警員如何在地面垂直數到 32 樓,另提及被告單位的上下層有不少衣物晾曬,指出警員僅是「相信」物件為被告所屬,而非「確認」。警員同意。

DCCC1034/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