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亂倫性侵案 父涉要求女兒勿報警 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兄妹亂倫性侵案 父涉要求女兒勿報警 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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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L. W. D.(現 48 歲)承認於 2020 年 5 月 6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要求事主 X 不要就其指稱遭胞兄 L.H.C.J. 及 L.H.C.N. 性侵向警方報案。

官:被告身兼被指控者及事主父親
只為在悲劇中維繫家庭

法官李素蘭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任職混凝土泵操作員,有 7 項刑事定罪紀錄,惟均在 30 年前發生。而犯案時被告作為父親陷入兩難,一方面女兒剖白其經歷,另一方面被指控者則為其兩名兒子,形容「沒有父母會知道如何處理」,最終犯下本案。

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並非為了自保,他在傳統家庭觀念下感到羞恥,難以面對親友,在一時情緒混亂下,力求避免家庭破裂而犯案。辯方又提及 X 今年已撤回指控,而 X 撰寫的求情信指,X 希望案件盡快結束,讓家庭重回正軌,現時她在海外修讀醫學課程,父女關係健康。

官判刑指,被告妨礙的亂倫、性侵指控嚴重,惟因他身兼被指控人及投訴人父親,不欲失去 3 名子女,在混亂中犯案,只是為了在悲劇中維繫家庭,而非為了自保,過程不涉向 X 施加壓力,亦非經精密計劃,考慮被告 30 年來已改過自新,現為顧家父親、家庭經濟支柱,認為本案情況特殊,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12 個月,緩刑 2 年。

案情:社工曾提醒不要干涉 X
被告表示明白

案情指,被告與妻子 L.H.K.M 育有 3 名子女,長子於 2001 年 7 月出生,次子 L.H.C.N. 於 2002 年 7 月出生,女兒 X(即事主)於 2006 年 4 月出生,案發時被告一家居住在沙頭角。

案情續指,X 在 2020 年初因情緒問題入院,其個案被轉介至社署一名林姓社工跟進。至同年 5 月 6 日,X 向林透露,她在就讀小學時遭兩位兄長性侵。林同日告知 X 父母有關 X 的指控,被告表示不欲將 X 送往寄養家庭,建議 X 暫住在她的祖母位於馬鞍山的住所。

案情又指,林其後陪同 X 前往該馬鞍山住所,並提醒被告及 X 母親不要向 X 兄長透露事件、不要向 X 追問事件、不要干涉 X 對事件的看法。被告及 X 母親均表示明白。

案情:X 翌日改稱指控屬虛假
其後告知中學社工

案情指,X 翌日告知林姓社工,日前提及、針對兩名兄長的指控為虛假,聲稱自己是出於對他們的敵意而說謊。林當日稍後再次聯絡 X,惟 X 堅稱其指控為謊言。

案情續指,林其後多次聯絡 X 及其母親,惟兩人均拒絕接受輔導或家訪。至 2020 年 8 月,林與其中心停止跟進 X 的個案,當時尚未向警方報警。

案情又指,及至 2021 年下旬,X 告訴其中學社工 C 自己遭兩名兄長性侵,希望向警方報案。C 通知 X 的中學及社署有關事件,事件最終報警處理。

案情:被告承認要求 X 不要報警
以免家庭破裂

案情指,被告在 2021 年 12 月 10 日被捕。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自己在 2020 年 5 月 6 日於馬鞍山居所,要求 X 給予兩名兄長一個機會,並原諒兩人,又要求 X 不要報警,原因是他不希望家庭破裂,也不希望家人分開,X 當時點頭回應。

案情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他在 6 日晚上再次要求 X 不要報警,因他不想在一夜間失去 3 名子女,也不希望最後身邊無人相伴。期間 X 一度哭泣,被告亦同樣哭泣,並向 X 道歉。

案情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他不知如何處理這些情況,重申因為家庭著想,不欲任何人陷入麻煩,而要求 X 不要報案。

涉案幼子早前獲裁無罪
據悉長子交付高院後准釋放

涉案幼子在本周三獲裁定無罪。官指,被告案發時的年齡不足 14 歲,獲假定「無犯罪能力」,控方傳召的兩名老師及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均無法證明被告犯案時知悉其行為屬「錯誤」或「嚴重錯誤」,而非單純的頑皮或惡作劇,指示陪審團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據了解,涉案長子最初一同被控,但因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長子案發時是否高於 10 歲,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後獲准釋放。翻查《少年犯條例》第 3 條,10 歲以下兒童被假定為「無犯罪能力」。

HCCC3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