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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師入稟索償稱遭律師行前合夥人性騷擾 官批准擱置女律師匿名令

女律師入稟索償稱遭律師行前合夥人性騷擾 官批准擱置女律師匿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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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原告提「單方面申請」
有責披露所有關鍵資料

判詞指,原告女律師一方於 2023 年 10 月初經「單方面申請」(ex-parte application),即答辯方沒被知會的情況下,獲法庭批出匿名令。

法官引案例指,司法公開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法庭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合理地作出限制,例如當有未成年人的福祉可能會受損時,限制披露其身分或相關個人資料;又舉案例指,若單單為保障私隱、避免引起尷尬或不便、專業聲譽可能受損等理據,不會獲批准。

官又指,在「單方面申請」下,申請人必須全面、公平及準確地,向法庭披露所有關鍵資料。而今次答辯人麥朗一方提出,原告沒披露關鍵資料(material non-disclosure)、偽證、故意誤導法庭及濫用程序為理由,申請撤銷原告的匿名令。

原告沒完整展示訊息
對話似顯示二人關係自願

在沒有披露關鍵資料方面,判詞指雙方均有提供 WhatsApp 紀錄,而在比較下可見,原告只提供了大約一半的相關紀錄,又指原告雖然引述訊息指,嘗試和平地與麥朗結束關係,但卻沒有提供相關訊息。

法官又指,現階段毋須就事實提出結論,但簡單地閱讀涉案訊息後,同意麥朗一方指,內容似乎顯示二人曾是出於自願及雙方同意的情人關係(a romantic affair),而雙方亦同意基於不同原因而結束。

官指,相關訊息至少能顯示,答辯方對性騷擾指控的表面辯護理由(a prima facie defence),是關乎答辯方權益的重要事項,但原告並沒向法庭披露。

判詞:原告極其選擇性披露
律師行會面紀錄

判詞續引述另一例子,形容原告方「極其選擇性披露」(highly selective disclosure)她與麥朗上司、律師行高級合夥人的會面紀錄。

判詞引麥朗一方提供的紀錄,包括律師行認為根據當時的資訊,沒足夠證據支持原告的性騷擾指控,然而,麥朗已被訓斥(was reprimanded),而他承諾不會再作相關行為;原告確認明白及同意律師行的結論。

官續指,在申請匿名令時,原告僅引述麥朗被訓斥、承諾不再作相關行為一句,雖然在附件提供整份會面紀錄,但沒引導法庭注意該句的前後部分。

判詞:原告沒披露
因發匿名電郵被答辯方出律師信

判詞指,原告亦確認曾以匿名電郵,向至少兩名大律師及一間律師行,發出與答辯方有關、被指不實及誹謗性的陳述;而答辯方透過律師發信,提出會進行誹謗訴訟。原告其後向法庭「單方面申請」匿名令。

法官指,上述事情極度相關,但原告在「單方面申請」時全沒披露。而這些事情是法庭在發出匿名令前必須考慮,因涉及答辯方的利益,又指答辯方無疑會反對並提出,若只對原告頒匿名令,接續的程序將會造成對他的進一步誹謗,例如公開的申索書。

法官續指,原告完全沒告知法庭,在答辯方提出會進行誹謗訴訟的情況下,匿名令只會保護她的身分。官認為,原告沒披露這一點屬於非常嚴重,直指令人認為,答辯方所稱情況構成濫用程序一說有理。

原告憂損聲譽、私隱 官不接納

原告認為,由於入稟狀描述性騷擾的細節,又廣泛受媒體報道,如撤銷匿名令,會對原告的聲譽構成影響,而且會影響其丈夫及年幼子女的私隱,例如會被傳媒接觸等。

法官不接納,指其丈夫及子女並非直接與本案相關,本案亦不涉及他們的個人資料;又指即使原告的姓名被公開,亦難以理解如何會影響其子女的福祉。

至於原告曾提及她染上 HPV 病毒,如撤匿名令或令她承受污名(social stigma),法官亦不接納,引答辯方資料指,HPV 病毒是常見,染上病毒不應被視為特殊情況,因此認為影響應該相對較細。

判詞最終指,原告一方非常嚴重地沒有披露關鍵資料,未盡在「單方面申請」下的責任,下令擱置匿名令。但指考慮到擱置命令的後果將無法逆轉,故押後 14 天生效,以待任何進一步申請。

申索人指被「情感操縱」

入稟狀顯示申索人為 X,答辯人為 Mariani, Stefano 麥朗。入稟狀指,X 為初級律師,答辯人為律師行的前合夥人,而二人權力地位懸殊。

入稟狀形容,事主當時被麥朗 「情感操縱」(Gaslight),並非完全同意二人關係。入稟狀提及,麥朗曾強吻 X,又強行對 X 進行口交。X 要求法庭宣告麥朗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對她道歉及賠償。

DCEO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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