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陳南昌中學發生校政紛爭,校董會指控時任校長黃麗婷疏忽職守、漠視校董會指示,因此即時解僱黃。黃其後到勞工處向校董會提出申索,索賠近 580 萬港元。
案件周一(14 日)在勞資審裁處再訊,黃提及自己被解僱起至今 4 年間,校方再委任過 8 個校長,認為事件反映校董會領導能力。黃另反對再以等候警方調查為由押後案件,惟主任審裁官沈其亮認為,警方調查結果對本案有啟示作用,即校方即時解僱她的決定是否合理,故暫時押後至明年 6 月 30 日再訊。
原告反對押後
原告為黃麗婷,周一自行應訊,被告為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法團校董會,由署任校長張家豪代表應訊。
主任審裁官沈其亮甫開庭,表示審裁處已收到雙方提供的資料,即警方仍正就事件調查中,「初步睇法可能都係要繼續等候(調查)」,問與訟方有否陳詞。
黃麗婷反對指,事發至今已 4 年,距離上次提訊亦已再隔 9 個月,她從警方得悉,事件牽涉的 12 個指控或案件,有 10 個已轉交律政司,另有 2 案由她知悉調查至今亦已有 1 年。
她明言「有個疑惑」,法庭是否要待 12 個案件都獲律政司一方指示後,才可就本案展開聆訊。她也問,如果再有第 13、第 14 宗案調查,「我哋又係咪要咁等落去呢?」

原告:校方4年換8校長 反映校董會能力
黃另提出,由她被解僱起至今 4 年間,校方再委任過 8 個校長,「而家係第 8 個校長喇」,並提到 8 人中的其中一任也有在庭上旁聽,黃在任時曾處理過他被學生襲擊一事。
黃稱情況雖與她被解僱沒直接關係,但此可反映校董會領導能力,「係咪到而家為止, 4 年都未搵到符合佢哋要求嘅校長,佢標準係點?」
黃又說,在涉案學校工作,「要埋沒自己良知去賺取能力,個能力就係要忍,同自己良知搏鬥,賺自己薪水。自己作為小市民,好難對抗用緊公帑嘅法團校董會,我冇能力提供更多新嘅消息,但係時間就係一個好好嘅證明。」
官其後問,即黃反對無限期押後?黃確認,稱其立場一直不變。
官准押後 待警方更新調查進度
校長代表、署任校長張家豪則指,警方的調查與本案有關,亦即原告到底涉否行為不當,校方認為警方未完成調查前,押後本案會是最合適做法,否則如警方調查結果與勞審處結果不一,會是「唔理想」,因此希望押後。
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再訊,解釋指審裁處明白申索人想盡快推進本案,但本案所涉爭議,是申索人有否嚴重行為失當,而支持到校方即時解僱決定,因此警方調查結果,將對本案有所啟示,例如調查後會否檢控等,故認為有需要等候警方調查。而因申索人不想無限期押後,故暫訂較遠的聆訊日子,以看警方屆時有否較清晰的進度。
索償近 580 萬元
據申索書,原告事發時的月薪為 100,190 港元,而她向被告索償的款項合共近 580 萬港元(共 5,799,368.68 元),七大分項的數額如下:
(1)3 個月代通知金:293,662.5 元
(2)欠薪:61,406.77 元
(3)額外補償(工資損失):4,327,965 元
(4)額外補償(公積金政府贈款額損失):649,194.75 元
(5)額外補償(公積金股息損失):422,632.82 元
(6)遣散費:44,506.84 元
申索書亦列出多項索償理由,包括被告涉在沒有給予充分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因裁員而遭解僱、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遭解僱、沒有支付工資,及額外補償。
LBTC278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