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學園 2023 年發生致命工業意外,38 歲電工學徒在光電子中心天台維修電箱時觸電,送院不治。勞工處起訴涉案 4 公司合共 32 項職安健傳票控罪,全部罪成,其中 23 項是審後定罪、9 項是認罪。裁判官施祖堯周四(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 4 公司罰款 41.7 萬至 90.8 萬元。
裁判官點名批評大判「中國電力國際」和二判「港華」嚴重忽視安全,又指三判「去也」抗辯時心態有問題,以為外判便毋須監督安全。工權會指,今次罰款相當高,其中大判、二判及三判罰款均逾 90 萬元,「希望公司唔好覺得將工程外判出去,就真係可以外判埋個責任」,但指死者父親遺憾涉事僱主未被起訴,促律政司和勞工處交代原因。

工權會:家屬遺憾直屬僱主未被起訴
一直跟進事故的工權會幹事謝欣然表示,今次大判、二判、三判和四判,都承擔非常高的罰款,當中首三判各自被罰 90 多萬,「數字都算係相當高」。她樂見裁判官指出案件嚴重性,希望判決能向社會帶出工作安全非常重要的訊息。
但謝說,死者家屬對於判決結果仍不滿意,「問題在於成個工作期間,其中一個最需要負上責任嘅,美明工程林先生,佢係冇被控告」,解釋指當時死者是美明工程僱員,法官判決也提到「好多證據顯示,美明工程其實係死者僱主」,希望律政司和勞工處能夠交代不檢控原因。
她強調,職安健罪行有檢控期限,現時距離意外已有 3 年,死者父親「佢有一個好大嘅心願 ,真係好想一個涉事僱主可以被檢控,但係而家呢個會成為一個遺憾。」

4 公司被起訴 32 罪
本案共有 4 名被告,依次為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去也有限公司和天揚工程有限公司。它們亦依次為工程大判、二判、三判和四判。
首 3 名被告各被起訴 8 項相同的傳票罪,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沒設有及展示告示」等。中國電力國際、港華中國電力否認全數控罪,受審後全數罪成;去也承認「沒設有及展示告示」傳票罪,否認其餘 7 罪,同樣全數審後罪成。
天揚的 8 項傳票罪,其中 7 項與另外 3 名被告相同,另被控「命令、指示、授權、准許或容許非獲授權人員進入圍封範圍」罪,而天揚承認全數控罪。
判罰 41.7 萬至 90.8 萬元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另因認罪的控罪,皆在審前覆核才改答辯,只獲 25% 扣減。4 被告分別被判罰 41.7 萬至 90.8 萬元,當中首、次被告「中國電力國際」和「港華」分別被罰 90.8 元、金額最高。第三被告被罰 90.4 萬元,可分 12 期支付。第四被告判罰 41.7 萬元,可分 36 期支付。
官評 4 被告罪責:大判二判嚴重忽視安全
判刑時,裁判官施祖堯先釐清 4 名被告的罪責。就首被告「中國電力國際」,官指它從一開始投標,就沒打算履行「大判」責任,一廂情願以公司名義投標後再把項目轉給次被告「港華」。官認為「中國電力國際」自開工起,就沒監督工作,嚴重忽視安全。有鑑它是香港上市公司,官推斷它有能力支付本案罰款。
就次被告「港華」,官指公司有參與實際運作,並對第三被告「去也」作安全監督,但實際上監督欠奉,裁定安全忽視方面亦屬嚴重類別。有見次、首被告是中華煤氣的合資公司,推斷有能力可支持本案罰款。
就第三被告「去也」,官指該公司在抗辯時心態有問題,例如認為聘用具電工牌的第四被告「天揚」便毋需再處理安全問題。而「去也」安排「天揚」進行一線工作時,安全主任在「天揚」員工到達前便離開,沒有效監督或統籌,罪責程度與首、次被告相近。
裁判官又指,如「去也」利潤不足以支付罰款,可安排分期,至於「去也」另面對民事訴訟,官指它仍可接工程,必要時也有法援,相信罰款不會對其造成過分打擊。至於第四被告「天揚」,官指其規模細,經濟能力不及其他被告,會因應能力判較低罰款,不致毀滅性打擊。
官判刑前關注工程費用及利潤
裁判官判刑前曾關注各項控罪最高刑罰,以及各被告涉案工程款項及利潤,指會影響判刑。
天揚沒有律師,公司代表稱,公司承擔科學園 10 多座工程,工程費單計人工約 400 多萬元,但尚有 50 多萬元未收取,「因為工程出咗事,所以到目前為止,一分錢都結(算)唔到」,利潤約 10%。
官追問下,代表稱記錯,改稱工程費應為 240 多萬元,如利潤達 10% ,會有約 10 多萬元。官遂指,「咁樣我又覺得好似唔係好可信。你做 200 幾萬工程,賺 10 幾萬」。代表解釋,公司只負責出人手,材料由上判負責,「有利潤就係人工錢,你慳到幾多工就做到幾多錢」。
代表又說,受本案影響,公司一直接不到其他工程。官追問,是否自意外起,天揚便沒接到工程?代表稱能接少量小項目,「唔係冇接過嘢⋯⋯接唔到啲比較大啲工程嘅嘢。」
中國電力兩公司爭議責任誰屬
中國電力國際一方則指,本案發生時,科學園正審批准否承建商由中國電力國際,轉為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平時只會有一個承建商,今次係尷尬、夾喺中間」,而裁判官已裁定兩公司都要為本案負責。代表續指,由於現時有數宗官司膠着,未能提交公司實際利潤資料。
至於去也有限公司則指,公司最近虧蝕逾 12 萬元。官質疑數據與前一年相差甚遠。代表稱公司因本案聲明受損,收入因而減少。
官概述職安健條例用意
官另在判刑前,指香港監管職安健的法例主要為有兩條,本案控罪主要來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指條例於 1955 年訂立,旨在監管工廠及地盤的工業安全,最近一次修例是 2023 年。
官引述立法會文件,提到修例因香港職安健情況未見改善,每年約有 20 宗致命意外,未見有下降跡象,且公眾認為法院判刑未能反映違法行為嚴重性,難收阻嚇之效。而修例後,各罪的刑罰都有增加。
3 公司否認 23 罪、審後罪成
裁判官施祖堯今年 7 月裁定被告否認的 23 項罪名全數罪成。翻查報道,官指中國電力國際是科學園工程的承辦商,其餘 3 間公司都是「下判」,而涉案工程需由 B 牌註冊電工進行,惟天揚沒 B 牌,遂委託涉案公司美明負責。
報道引述官指,美明的老闆林偉健案發時與兩名同事到場工作,包括案中的 38 歲死者陳卓鈞。陳沒有 B 牌,進入二號倉工作後觸電身亡。官認為現場沒貼告示或圍封,令其他人可能開啟電掣,令工人蒙受風險,而各被告有監督責任,卻各有各做、缺乏溝通,故罪成。
STS4833-486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