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車技工疑沒扣安全帶墮下被飛機輾斃 公司罪成罰44萬元

拖車技工疑沒扣安全帶墮下被飛機輾斃 公司罪成罰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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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駕駛艙僅設安全帶
公司指示不足

控方案情指,約旦籍死者 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在被告公司擔任持牌技工。2024 年 2 月 6 日凌晨,死者在內一行 4 人,拖行大灣區航空型號為波音 737-800 的飛機前往維修。而死者擔任「Headset man」(聯絡員),期間他從拖車跌出,最後在機場停機坪滑行道 H 上被發現。

據案情,拖車共有 2 個駕駛艙,分為前座及後座。拖車拖行飛機期間,死者坐在後座駕駛艙,該駕駛艙是開放式、沒有擋風玻璃,除了一條安全帶,沒有其他覆蓋物阻止死者跌出車外。而拖行期間,死者曾經以電筒照向前座駕駛艙的倒後鏡。

控方案情續指,公司沒就員工坐在後座駕駛艙提供足夠具針對性的指引,以及評估墮下風險。雖然公司有為員工提供維修手冊、「Engineering Procedures Manual」(工程工序手冊),看似有跟隨規則,但對於拖行飛機的步驟並沒提供具針對性而且足夠的工作程序、指示。

控方指,死者沒有接受足夠訓練,而公司沒有監督,員工坐在後座駕駛艙時與同事之間的溝通是否足夠。

官:總經理錯誤理解波音手冊

官分析指,不認同辯方「輕描淡寫」,將拖行飛機形容為簡單工序的說法。

官指,以前沒有同類意外也不代表該工序簡單,被拖行的飛機重達 40 噸,拖行的過程需要持牌技工執行。而辯方指公司拖行飛機的方法優秀、受國際認可的說法,沒證據支持。

官亦引述控方職安健專家杜賜雄的報告,指根據波音提供的飛機維修手冊,有份拖行飛機的各員工,在工序的不同步驟都要保持溝通。而該手冊內文重複、以紅色大階字體提示員工,在拖行飛機期間地面與飛機上的員工需能夠對話。

官指出,公司時任總經理詹永年供稱「總之個司機唔需要任何溝通」、拖行飛機是例行工作,員工執行時不用多想,其說法不客觀,亦錯誤理解波音的手冊,而公司也沒跟隨手冊中有關溝通的指示。

官斥辯方專家
「簡單安全意識都冇」

官亦不接受辯方許姓專家指稱,員工不一定要完全跟隨波音手冊的說法。

官引述其報告指,聯絡員坐在拖車後座駕駛艙時,需持續觀察連接拖車及飛機的牽引杆(towbar)有沒有突發異常的情況。報告亦認為一張椅子、一條安全帶足夠保護後座駕駛艙的員工。

官指,若牽引杆斷裂,聯絡員在沒有擋風玻璃下首當其衝,直接曝露在危險之下。而公司沒為員工提供適當的裝備,如護眼罩、頭盔。聯絡員在面對突發情況時沒有足夠保護,後果「不堪設想」。

官批評許姓專家「簡單安全意識都冇」,令他感到「遺憾」,明言這會影響其報告的可靠性。

官:公司推卸責任

辯方另提出,死者的專業程度比一般人高、曾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多年,一定曾經接受專業訓練,而且公司曾為死者提供「工程工序手冊」,他理應知道如何安全拖運飛機,所以不用接受額外的安全訓練,而死者不佩戴安全帶、將身體伸出車外是出乎公司預期。

官亦反駁,公司對死者在外國接受的訓練是否符合其標準,並不知情,而這一點非推卸責任的藉口。而死者在不同的地點工作,就要有相關的安全訓練,若公司有建立安全系統,負責拖行飛機的員工之間就可用對講機溝通,應對突發情況。最後裁定公司 3 項傳票控罪成立。

3 罪成判罰 44 萬元

辯方求情指案發當時拖車緩慢,而且本案為香港首例,過往公司的系統一直「行之有效」,發生意外的風險與預期出現落差,如今案發經過亦未有定論。公司與保險公司一同為死者賠償數百萬元,可見並非不負責任。

官指公司過去曾犯其中兩罪,而且今次經審訊被定罪,不會獲得任何刑罰扣減,遂判處公司共罰款 44 萬元,需在 3 星期內繳清。

傳票控罪指,「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在 2024 年 2 月 6日,身為在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滑行道 H 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WKS1749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