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子被指曾與 12 至 13 歲女童成為情侶,並數度性交,直至女童母親質問揭發事件。他早前承認與女童非法性交等 3 罪,周五(2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18 個月。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行為良好,一向循規蹈矩,「(被告)喺年齡不對等嘅戀情,未能把持道德底線所以犯錯」,現感到後悔。
官判刑時指,雖然首次性交於 X 誇大年齡下發生,其後兩次性交均由 X 預訂酒店,被告應為「未能好好約束慾念負上刑責」,惟接納被告非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洩慾,並低估事件對受害人的負面影響,亦誤以為性行為屬「示愛表現」。
官:被告應為未能約束慾念負刑責
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辯方同意被告與女童 X 存有年齡差距,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兩人自願發展成情侶,X 家人知悉及接納兩人戀愛關係,而被告以「真誠男友」身分與 X 交往,並非心懷不軌,案件不涉及濫用權力、地位,不涉威逼、利誘、暴力誘騙。
官續指,首次性交於 X 誇大年齡下發生,另外兩次性交發生前,均由 X 預訂酒店,惟被告「應該為未能好好約束慾念負上刑責」。
官又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 X 有肉體創傷,X 向心理學家表示,自己自願性交,沒有受到藥物、酒精影響,亦對性交過程感覺正面。
辯方求情:被告未能把持道德底線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行為良好,一向循規蹈矩,「(被告)喺年齡不對等嘅戀情,未能把持道德底線所以犯錯」,案件完全偏離其優良品格,被告對本案深感後悔,明白影響 X 的身心發展,對她表示歉意,亦因媽媽為此事奔波而感到內疚,他在獄中已有深切反省,更修讀電腦課程為獲釋作準備。
綜合辯方呈上 19 封由被告家人、同事、朋友等撰寫的求情信,官指出各人均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母親指被告出身於單親家庭,家中缺乏男性典範,故他為人內向、單純,在囚期間變得成熟。朋友則指被告善良、沒有機心、思想單純。
官:事主因向社工透露事件感內疚
官指,法庭需要保護無辜、受性侵犯的兒童,量刑需要考慮兩人年紀差異和關係、有否涉及權力地位、有否涉威逼利誘、犯罪時間及次數、有否作出安全措施、有否導致事主創傷等因素。
官續指,X 案發時 12 至 13 歲,與被告相差 24 歲,兩人年齡差距不少,又引述 X 醫療報告顯示,X 與家人關係欠佳,患有適應障礙,沒有因本案而受傷、懷孕或患有性病,她視被告為「戀愛對象(romantic partner)」,與被告性交屬「你情我願」。
惟官引述 X 創傷報告指,X 患上創傷後遺症,對人際關係失去信任,亦對向社工透露事件感到內疚,尤其當她得知被告因本案受到困擾,也自責自己與被告性交,稱「以為性交可以獲得關心」,又遭父母怪責沒有保護自己,大大增加其壓力,建議 X 接受治療。
官接納被告非處心積慮犯案
官引述案例指,女童年齡是量刑重要考慮,「年紀越細,給予同意嘅可能性越低」,亦需要保護身心發展中的年輕人,他們極易受年紀較大或有地位的人控制,亦缺乏能力挺身而出,法律需要保護年輕人的脆弱性,防範他們遭受性虐待、性侵犯。
官指出,案發時 30 多歲的被告,知道與 12 至 13 歲的少女性交屬犯法,即使 X 承認首次性行為由自己採取主動,被告仍須為「無好好把關而受到懲處」。法庭接納被告非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洩慾,並低估事件對受害人的負面影響,亦誤以為性行為屬「示愛表現」,而案件不涉違反誠信、利用地位、威逼利誘。
官就每項控罪以 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獲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各 2 個月刑期,與首控罪分期執行,合共判處入獄 18 個月。被告聞判時望向法官、神情平靜。
辯方:事主非因本案出現精神情狀況
辯方在判刑前引述 X 的醫療報告指,X 因一些新聞報道而感到困擾,故辯方不會在庭上提及過多報告內容,又指被告對 X 現時的情況感到「好心痛」,
辯方續指,本案於 2024 年 12 月首次發生,邀請法庭參考 X 最新及較舊的創傷報告,當中提及 X 身體狀況等方面,「希望閣下考慮,(女童)有啲狀況唔可以話全部因為被告,或者呢個案件先至出現」。
官指出,案情顯示在被告祝福 X 生日快樂的通訊中,曾提及 X 的精神狀況,X 或在案件發生前、發生時已出現相關精神情況,亦似乎被告當時已得悉相關情況,同意辯方指並非因本案導致 X 出現該些情況,「有啲係本身已經有嘅情況」。
辯方另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風險低,沒有癖好及扭曲心態,「被告今次犯案實在係愚昧」,強調被告已感到後悔,在還押期間用心準備自己、洗心革面,冀法庭給予輕判。
控罪指女童事發時僅 12、13 歲
被告陳冠匡(現 38 歲)合共被控 5 罪,他承認首 3 罪,即一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餘下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則存檔法庭。
承認的控罪指,被告 2024 年 12 月某日在長洲與 12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分別於 2025 年 3 月 14 及 16 日,在尖沙咀與 13 歲的 X 非法性交。綜合案情和庭上,事主錄口供時指首次性交時是她主動,並向被告報稱自己 15 歲,其後才透露是 12 歲。但在事主 13 歲,被告明知其年紀仍與她性交,並曾寫信祝事主生日快樂。
DCCC15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