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子被指曾與 12 至 13 歲女童成為情侶,並數度性交,直至女童母親質問揭發事件。他早前承認與女童非法性交等 3 罪,周五(2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18 個月。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行為良好,一向循規蹈矩,「(被告)喺年齡不對等嘅戀情,未能把持道德底線所以犯錯」,現感到後悔。
官判刑時指,雖然首次性交於 X 誇大年齡下發生,其後兩次性交均由 X 預訂酒店,被告應為「未能好好約束慾念負上刑責」,惟接納被告非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洩慾,並低估事件對受害人的負面影響,亦誤以為性行為屬「示愛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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