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男子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陪審團裁定5人共12項罪名成立 10.30判刑

與14歲女童非法性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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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早前解聘律師
現希望重新聘用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讀出各被告的背景認證經歷口供,指首被告譚兆竣(現 29 歲)大學畢業,2021 年在中華基督教會大澳小學任教師;次被告陳家明(現 33 歲)在地政總署任職地政主任;第三被告吳啟正(現 24 歲)案發時是香港科技大學三年級生,在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任實習生;第四被告曹杰庭(現 32 歲)在案發後干犯非法賭博,他完成基礎文憑課程,曾任職水吧、地盤工,案發時是消防員;第五被告黃栢康(現 28 歲)大學畢業。

首被告早前在結案陳詞階段解聘律師,他在裁決後表示,希望重新申請法援。官聞言回應,「人哋而家唔知要唔要返你喎」,稱不能保證在此情況下,法援會重新分配律師,並指早在被告解聘律師前,警告過他相關風險,考慮到他可能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會索取一份背景報告,以了解被告的情況。

同案40歲教師認罪
將一同判刑

庭上亦透露,同案被告文家榮(案發時 40 歲,教師)早前已認罪候判,將會安排一同判刑。

官又向陪審團表示,感激他們過去十數天「不辭勞苦」審案,耐心、專注聽證人作供,「都可能解釋得到,點解你哋裁決咁快、咁高效率」,又指陪審團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之中重要一環,若沒有陪審團的付出和參與,刑事審訊不可能展開,望代表法庭向各陪審員致謝。

官引導陪審團
勿單憑直覺、同情判案

法官郭啟安早前一連兩日引導陪審團,強調 5 名被告涉及的「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對被告施加絕對責任,不論他們是否知道事主未滿 16 歲,只要曾與事主性交,均屬有罪;至於「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則不設此絕對責任,被告不知事主未成年,可以是辯護理由。

官又籲陪審團勿單憑直覺、同情判案,不應單憑事主年僅 14 歲、「好可憐」便忽略其證供可能有錯漏,或因被告「細路女都搞」便判有罪;同樣不能因事主自願與被告性交、「唔抵可憐」便判被告無罪。

事主的證供有部分細節是後來補充、亦有遺漏部分,例如首被告使用狗帶及口塞、第四被告強行肛交,均是事主首次錄口供時沒提及的事項,官歸納事主在庭上有給予解釋,陪審團可考慮解釋是否合理,而在審視事主的整體證供時,需考慮其證供是否可靠、有否矛盾、有否誣衊被告的動機,惟亦不應以「顯微鏡」拆解其證供,因即使完全誠實的證人,記憶都可能隨着時間出現偏差,不應因一些旁枝末節的錯漏,全盤否定證供。

官亦歸納指, 5 名被告均「不約而同」相約事主在酒店或家中見面,但因種種原因沒與她性交,「純粹係巧合,定係事實呢?」陪審團須判斷他們的解釋是否合理,惟即使陪審團不相信被告的證供,亦不代表他們必然有罪,仍需審視全盤證供,判斷控方是否在毫無疑點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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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包括教師消防員
首被告改為自辯出庭

5 名不認罪的被告為譚兆竣(案發時 25 歲,下同,教師)、陳家明(30 歲,地政主任)、吳啟正(21 歲,工程實習)、曹杰庭(28 歲,消防員)、黃栢康(25 歲,YouTuber),均為被控年齡,共被控與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

5 人依次由大律師姜灝、徐國基、關恆芬、梁耀煒及陳姵妏、伍健民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在結案陳詞階段,譚兆竣的代表大律師姜灝退出案件,改由譚親自陳詞。

HCCC9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