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婦涉住所門外貼光時揮春 稱無能力煽動 31樓窗貼港英旗僅能「煽動雀仔」

西九龍法院 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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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辯出庭
精神科報告指患思覺失調

案件早前提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明白控罪及法律程序,但判斷被告有思覺失調及懷疑妄想症,建議考慮住院令。

案件周三開審,被告沒有律師代表,由警員押解出庭應訊。控方向她讀出控罪,被告大聲回答「法官大人,我沒有犯罪呀」,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聞言表示,被告不認罪,請書記記錄在案。

被告稱過千度近視
官安排離開被告欄查看證物

官詢問被告是否毋須律師協助,被告確認。官着控方將證物排列在被告欄前方的律師欄,供被告查看,被告表示沒有戴眼鏡,所以看不清楚,指自己有過千度近視,本身戴隱形眼鏡,但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押時,被要求脫下隱形眼鏡,然後未有獲安排放在生理鹽水內保存,故眼鏡已報銷,其兒子昨天給她一副眼鏡,惟度數不適合。

官詢問被告兒子是否在場,他在旁聽席回應法官,指家中沒有備用的眼鏡,不知能否安排新眼鏡給母親。官終安排被告在警員陪同下離開被告欄,在律師席查看證物,然後返回被告欄,官另向被告解釋審訊程序,並向被告提供紙筆摘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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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警員沒展示證件衝入屋
惟確認自願作供

官續詢問被告,在被捕後有否遭警員打或威迫作供,被告指警員曾「嚇過我囉」,稱警員「衝入嚟我間屋呢,又唔畀啲證件我睇,我一打開門,衝晒入嚟」,惟沒有威嚇她作供,她確認她其後向警員自願作供。

國安警:單位外見「光時」、「驅逐共產黨」等標語

控方傳召國安處偵緝警員 13321 楊英其(音譯)作供,他確認在 2024 年 11 月 4 日當值,當晚 9 時 07 分抵達被告位於天水圍天頌苑的住所,在單位門外已見大門左邊的牆上,貼上不同表述。

楊供稱,貼上牆上的表述包括一張印上港英旗的紙、一張寫有「驅逐共產黨,驅逐大陸垃圾保安,光復香港,光復天頌苑」的紙、一張寫有「香港人加油」的紙、一張「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揮春、一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揮春、一個「光復香港」吊飾。

被告警誡下稱貼紙針對保安、不滿共產黨

楊續指,他與隊員在單位外拍門,被告應門,他們展示搜查令及表明警察身分,被告叫他們入屋,他確認被告的身分,並在 9 時 13 分以「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明白,嗰啲嘢係我幾年前貼嘅,我係針對樓下保安不負責任嘅行為」,楊詢問被告為何相關字句是針對保安,被告解釋「啲大陸保安,係大陸共產黨放落嚟,我貼嘅係表達對大陸共產黨嘅不滿」。

楊在警員記事冊摘錄口頭招認,予被告簽署確認。警方另在單位內,搜出在窗口展示的港英旗及英聯邦旗,並檢取被告的電話。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被告:不滿共產黨對新移民政策

帶被告返警署後,楊在 11 月 5 日凌晨 0 時 37 分至 2 時 01 分進行錄影會面。庭上播放該會面片段,被告獲安排在律師席上觀看。

錄影會面之中,被告稱張貼字句是因對共產黨不滿,「因為我樓下嗰啲保安襲擊我,而嗰啲保安係內地新移民嚟嘅,而內地新移民係共產黨批放佢哋落嚟嘅,唔係我哋香港批佢哋落嚟嘅」,她針對的是共產黨的新移民政策表達不滿。

被告:貼港英旗表達香港屬於英國

警員詢問被告為何要貼港英旗,她表示「因為呢度屬於香港殖民地吖嘛」,她認為香港屬於英國,貼在牆上是要表達「因為我住嘅地方係屬於英國㗎囉,係屬於英國殖民地」。

在會面中,被告多次強調其住所門外不屬公眾地方,而是屬於業主的私人地方,若保安盡責,不應讓陌生人進入大樓並看到相關字句,但她亦確認同楝有其他街坊,她的住所對面亦有鄰居。

被告:光復即趕走內地保安員

警員續問「光復香港」是有甚麼含意,被告解釋「係趕走嗰啲大陸內地新移民嘅垃圾保安」,因香港以前沒有來自內地的保安員,「趕走佢哋恢復原貌,恢復以前嗰個狀態囉」。警員詢問這與 2019 年社會運動之中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有甚麼關係,被告指「同嗰個冇關係㗎,我係針對屋企樓下,啲內地新移民嘅垃圾保安」,又舉例例如枱面上有垃圾,她清理了垃圾,「咁咪光復咗個枱面」。

警員多次追問被告張貼字句的目的,被告多次回答稱「我就係為咗表達不滿」。

被告稱曾在47人案提堂時
準備標語在法院外展示

警員續就在被告住所搜出的標語、刊物提問,其中一張標語寫上「初選無罪 檢控荒謬」、「國安法可恥」、「釋放所有政治犯」等字句。被告解釋,這張字句是她在初選 47 案首提堂時準備,她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在法院外展示,因為她覺得 47 人被「冤枉」,「初選無罪㗎嘛」。

警方亦搜出社民連、《中大學生報》就明日大嶼、醫護罷工、12 港人等議題的刊物,被告解釋物品是在街站等「攞返嚟睇」;至於另一張寫上「昨日新疆 今日香港」的標語,她稱看到後擔心失去人權自由,因共產黨管理香港、新疆都不好,「即係同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得唔好」。

被告親自盤問證人
質疑單位外屬私人地方

被告親自盤問楊英其時指出,她住在私人屋苑,只有鄰居和保安員會看到她張貼的字句,「你話我煽動其他人,但係其實冇其他人睇到」。楊指她張貼的地方是「公眾地方」,有機會有其他人看到,而她有鄰居,其他人向保安員登記後亦可上樓。

官向被告解釋,其門外屬於私人或公眾地方,並非本控罪的元素,與本案無關。被告表示明白。

被告:貼窗口只能「煽動啲雀仔」

被告續指,她住在 31 樓,距離相鄰的大廈逾 100 米,根本無人會看到她貼在窗口的港英旗,「我點樣煽動呀?煽動啲雀仔呀?」楊指他不能代他人回答能否看到港英旗,但確認他沒留意被告住所與相鄰大廈的距離。

被告鄰居:擔心兒子、母親不適宜接觸相關字句

控方續傳召被告鄰居張志廣(音譯),他供稱在 2023 年 6 月入住被告對面的單位,有看過她門外的字句。控方詢問張有否感到擔心?張指有,「擔心屋企人囉,咁我個仔好細,咁我個阿媽都年紀大,見到佢哋都擔心唔接觸得呢啲嘢」。

被告盤問時質疑,張出入單位毋須刻意望她門外的牆,「你刻意望先望到,自然望唔會望到」。張指被告的單位在他對面,「其實我一開門就見到」,他否認刻意望被告的單位,僅出入時不經意看到。

保安員:曾安排清理標語
惟翌日重新被貼上

控方傳召天頌苑保安員蔡順華(音譯),蔡供稱在案發期間曾到被告單位外巡視,見過她門外的字句,他一般會通知管理處處理。就被告門外的字句,他曾找清潔人員清理紙張,但翌日被告單位外又重新張貼字句。

控方傳召國安處偵緝警員梁俊榮,講述在被告單位繪畫草圖的情況後,控方完成舉證。

被告陳詞:僅表達不滿
無煽動能力

被告作中段陳詞,形容《國安法》「係共產黨僭建出嚟嘅法律,我哋香港人遵守嘅係《基本法》吖嘛」,指張貼標語「我只係表達不滿啫,我冇任何煽動嘅能力、同埋目的㗎」。

被告又解釋,張貼字句是因樓下保安員長期無禮貌、不負責任,她作出投訴時反遭保安員性騷擾及「用啲腐蝕性液體襲擊我」,惟事後涉事保安員仍在她樓下值勤,「所以我黏揮春表達我嘅不滿啫,咁又何罪之有呢?」

官即時裁定表證成立,並向被告解釋辯方案情的程序、其作供的權利,隨後着被告今天詳細考慮是否作供,明天回來再決定。審訊押後周四續。

控罪指前年公開展示旗幟

被告楊秋琪(61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她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11 月 4 日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一單位,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WKCC42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