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男認高院內拍攝判罰5000元 案情指因金錢糾紛爭執 期間被告舉機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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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高院法庭外拍攝

被告黎健諾(41 歲,會計師)被控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指他於 2026 年 6 月 22 日,在高等法院 7 樓 15 號法庭外,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或/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控罪來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7(1) 及 (4) 條。條文指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監禁 1 年及第 5 級罰款,即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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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法庭外起爭執下
被告舉機拍攝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經共同朋友認識,案發之前兩人涉金錢糾紛,但被告之後失聯。事主其後透過網上的破產呈請紀錄,發現被告會出席,於是到現場等候被告。雙方見面時,隨即起衝突,並報案。

案情續指,爭執期間,被告涉取出手機拍攝事主,引起在場警員注意。在被告同意下,警員檢閱其手機,發現一段長約 43 秒的片段,拍攝到高等法院 15 號法庭外、事主、其他在場警員以及公眾。被告遭即被捕,警誡下維持緘默。

ESCC243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