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歲男子被控今年 6 月在高等法院 15 號法庭外拍攝,他周三(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罰款 5,000 元。
案情指被告案發之前與他人起金錢糾紛,被告其後失聯,對方憑網上資料得知被告將出庭處理破產事宜,故到法庭「捕」他。雙方見面爭執期間,被告舉機拍攝,被警員當場拘捕。
涉高院法庭外拍攝
被告黎健諾(41 歲,會計師)被控一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指他於 2026 年 6 月 22 日,在高等法院 7 樓 15 號法庭外,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或/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控罪來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7(1) 及 (4) 條。條文指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監禁 1 年及第 5 級罰款,即 5 萬元。
第四年,我們仍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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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在法庭外起爭執下
被告舉機拍攝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經共同朋友認識,案發之前兩人涉金錢糾紛,但被告之後失聯。事主其後透過網上的破產呈請紀錄,發現被告會出席,於是到現場等候被告。雙方見面時,隨即起衝突,並報案。
案情續指,爭執期間,被告涉取出手機拍攝事主,引起在場警員注意。在被告同意下,警員檢閱其手機,發現一段長約 43 秒的片段,拍攝到高等法院 15 號法庭外、事主、其他在場警員以及公眾。被告遭即被捕,警誡下維持緘默。
ESCC243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