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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求禁律政司刑事起訴「違租約」 申覆核許可遭拒 官:檢控決定不受干涉

郭卓堅求禁律政司刑事起訴「違租約」 申覆核許可遭拒 官:檢控決定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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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律政司以刑事起訴欺詐罪,處理與租約及合約相關的糾紛,破壞行之有效的「民事訴訟」機制,影響公眾利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案件周三(11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覆核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及沒有成功機會,即日駁回其申請。律政司一方要求郭卓堅支付懲罰性訟費,法官經考慮後,認為法庭沒有應郭要求召開緊急聆訊,下令郭毋須支付訟費。

法官在引述郭卓堅的入稟狀內容後指,郭未能在申請中明確指出,他正在挑戰律政司的甚麼決定。而郭申請的禁制令範圍甚廣,涉及大量潛在檢控決定,而這些決定仍未出現,甚至不會出現。郭亦未能指出有任何決定會直接影響他,或法律上出錯。而且不應由法庭為覆核尋找潛在的理據。

官:《基本法》賦權律政司主管檢控
涉不合憲性才可被覆核

法官續指,是次覆核涉及律政司的檢控決定。而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檢控工作由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至於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可否被司法覆核,根據案例,法庭已表明,除非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涉及不合憲性,超出其憲法賦予的權力,才可被司法覆核。例如檢控受政治干預或者出於惡意。而《基本法》授權予律政司進行刑事檢控,郭沒有提出律政司檢控不合憲的理據。

官:沒合理可辯理據、沒成功機會

法官又提及,有關律政司採取民事或刑事檢控決定,申請人認為應採取某種特定檢控程序,此類一般投訴亦過於模糊,不能就此進行司法覆核。

法官最終認為,郭就是次覆核沒有提供合理可辯的理據,亦沒有成功機會,終駁回其申請。

律政司要求郭付懲罰性訟費
郭:涉公眾利益毋須付訟費

律政司一方要求郭支付懲罰性訟費,認為郭雖然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自行提出申請,但他有豐富的司法覆核經驗,當中更曾勝訴。而是次覆核沒有實質理據,瑣碎無聊。而司法覆核並非為郭提供機會,建立恰當的法律案件。再者,郭要求進行緊急聆訊,但本案並不緊急。

郭卓堅親自陳詞,指本案涉及公眾利益,根據案例毋須支付訟費。律政司則反駁,稱本案與公眾利益無關。

官:沒應郭緊急要求安排聆訊
毋須付訟費

法官最終認為,雖然郭提出的覆核程序上有缺陷,但並無因應其緊急要求而安排是次聆訊,毋須下令郭支付懲罰性訟費,最終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但法官重申,此舉並不代表,當任何司法覆核申請人提出毫無理據,或有程序缺陷的申請時,可免於支付訟費的風險。

郭卓堅於庭外指,不會就本案上訴。

郭早前入稟提覆核
指律政司不可選擇性執法

申請人為郭卓堅,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入稟狀指,本港不時出現違反租約的情況,如租客租用寫字樓後,再分租另一公司掛名辦公,亦有公屋租戶把單位用作商業用途等。

入稟狀提及,在《基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律政司不能選擇性或針對性地執法,否則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香港人權法和基本法。希望法庭頒令,以後遇上因違反租約,和涉及金錢利益的問題時,不能以騙取金錢為由提出刑事起訴,只能以民事起訴。

HCAL15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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