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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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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青年聲稱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三度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他質疑賦予警察截查權力的《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二(22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但法官指,即使針對條例合憲性,仍然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指出相比起拘留查問及搜身,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對申請人只造成極小滋擾。法官又提到,《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法官又表示,青年被截查前,分別緊握右拳、用手遮住背囊,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

申請人 Tsang Ho Ming(音譯曾浩明,20 歲)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入稟狀指,申請人居於西灣河,於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初,先後 3 次在居住地區附近,即筲箕灣道至成安街交界的 Yamazaki 麵包店外、筲箕灣及西灣河地鐵站,被警員截查身份證。

申請人:三次截查警員均沒出示委任證

入稟狀續指,在三次的截查過程中,均無警員向申請人出示委任證,亦沒向他解釋,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合理原因」。申請理據亦包括,賦權警察截查市民的條文用字,包括《警隊條例》第 54 條中的「行動可疑」,及《公安條例》第 49 條中的「合理地相信」,均未有註明或劃清,哪些行為動作會被視為可疑,故條文有「定義過闊」、「模糊」等問題,或增加警員錯誤行使權力的風險。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段指出,申請人提交的大部分書面陳詞,採用了攻擊性或諷刺語氣,如寫有「What the hell??????」、「Really?」,但強調法庭不會理會上述事宜,只會處理本案法律爭議。

判詞引警員指申請人反應可疑故截查

判詞引述涉案 3 次截查事件,首次發生於 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一星期,地點是筲箕灣港鐵站 A 出口附近的非付費區。申請人當時在扶手電梯,望著手中電話,周姓警員向他揮手,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他照做及未有被搜身。

周姓警員則稱,他當時與申請人眼神接觸,對方做出可疑反應,更避開警員。周發現申請人的右手藏在背後,懷疑他藏有危險藥物,故根據《警隊條例》第 54 條,上前截查申請人的手和褲子前袋,沒有任何發現,整個截查過程約兩分鐘。

第二次事件發生於 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西灣河港鐵站 B 出口附近大堂,申請人被吳姓高級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他照做及未有被搜身。吳姓警員表示,他看到申請人緊握右拳,懷疑管有危險藥物,遂上前截停及搜身,沒有任何發現,整個截查過程約一分鐘。

判詞引警員指懷疑申請人藏有違禁品

第三次事件發生於 2023 年 1 月 9 日,在西灣河港鐵站,申請人沒有就此提供太多詳情。姚姓警員則指,當時他正截查一名中國籍男子,李姓警長發現申請人在警員附近站立。姚指申請人當時神情可疑,盯著警員搜身,更疑似拍攝搜身過程。警員要求他與警方保持距離,申請人拒絕及用手遮住背囊,姚懷疑他藏有違禁物品,向他作出截查。

姚搜查申請人的背囊後,發現內有兩顆用錫紙包裹的白色藥丸,申請人回答是「危險藥物」,隨後又說自己只是開玩笑,藥丸是抗鼻敏感藥。姚檢查藥物後,相信其不是危險藥物,李姓警長則警告申請人不要誤導警方,申請人最終獲放行,整個截查過程約 5 分鐘。

判詞:案情不足以支持憲法挑戰

法官認為,申請人爭議《警隊條例》違憲,但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不過,法官仍就《警隊條例》第 54 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著墨,強調針對相關條文,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

法官認同答辯方指,即使截查權力與《基本法》有關,即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但「這些規定本質上也不是絕對」,重申上述自由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法官又指,與拘留查問、搜身相比,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不需要太多理由來證明合理性,認為事件僅耽誤申請人行程一、兩分鐘,對他造成極小滋擾。

就 2022 年 11 月發生的兩次截查事件,申請人沒有作出事實爭議,亦非指控遭警員針對。法官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根據《警隊條例》第 54 條,要求申請人出示香港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至於 2023 年 1 月的截查,法官認為或是之前的截查事件,令申請人感到挫敗,令他行近警員,幾乎讓警員對他產生合理懷疑。

HCAL14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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