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婦涉住所門外貼港英旗 煽動罪成判3個月住院令 官:意圖鼓勵同道中人革命

六旬婦涉住所門外貼港英旗 煽動罪成判3個月住院令 官:意圖鼓勵同道中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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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不滿現時制度 鼓勵同道中人推翻政權

官裁決時指,被告堅持自行處理案件,毋需律師協助,故在沒有律師代表下進行審訊。官引述被告的證供,指在住所大門、單位外走廊等張貼港英旗、「驅逐共產黨,驅逐大陸垃圾保安,光復香港,光復天頌苑」、「香港人加油」、「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字句的目的,是表達對某些屋苑管理人員的不滿,指出其錯誤,無意圖向任何人展示有關字句。

官指信納被告對屋苑某些管理人員不滿,「但明顯地她的字句不止於此」,當中「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香港人加油」及港英旗,這些物品「加疊起來的意思,清楚不過的是,她同樣不滿現時制度」,並且希望鼓動「同道中人」堅持訴求,「進行革命,直至國家政權被推翻,香港恢復英國統治」,此推論「必然是唯一事實推論並無其他」,相關字句具備條例中的煽動意圖,被告「故意貼上以上物品」,對字句的意思「心知肚明」,上述肯定是她的意圖。

官:物品沒寫改善意見 目的非改善制度

官續指,被告張貼的物品沒寫上任何改善意見,故肯定被告目的並非改善特區事宜或制度,條例中的抗辯理由不適用,即使被告有意提出改善意圖,「她的意圖亦不僅亦不止於改善,同時鼓勵推翻整個制度,由殖民地時代制度取而代之」。

官:如無意展示毋須貼門外

針對被告是否有意展示物品,官認為若她無意展示,大可將物品張貼在屋內,根本毋需張貼在單位外走廊及大門外,紙張亦寫上「眼看手勿動」、「撕掉死全家」字眼,可見被告知道有人看到字句,可能會把物品撕掉,加上物品面積不小、五顏六色,有居民經過必然會見到,裁定被告有意圖向鄰居和管理人員展示有關物品和文字,而張貼的牆壁屬被告私人地方,抑或大廈共用部分並不重要。

對於被告質疑《國安法》是違反《基本法》所訂立、香港並非主權國家毋須訂立《國安法》等,官指本案牽涉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根據《基本法》第 23 條,由立法會審議所制定,有清楚憲法及法律基礎。

官總結,被告在控罪期間,明知有關物品和文字有煽動意圖,仍然張貼在單位外牆上,目的是向鄰居及管理人員展示,激起其對現時制度的不滿,「挑撥離間」,促使他們推翻政府的執政地位,恢復英國統治,裁定被告罪成。

官判 3 個月醫院 另索社署及醫療報告

控方表示,被告有兩項案底,與本案無關,並讀出其背景認證口供,指被告中四畢業,在 2000 年離婚,與幼子在涉案單位居住。她曾任職保險從業員、美容師、保安員,案發時為家庭主婦。

被告求情指,她與幼子「相依為命」,兒子「一直要我照顧,如果我唔喺佢身邊,我就好擔心佢嘅生活囉」,又指自己身體抱恙,長期依賴保健品,但還押期間不獲提供保健品,感到自己骨質疏鬆、白內障、關節痛等惡化。

官判刑時指,會為被告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醫療報告,了解被告及其兒子的需要,但會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採納早前索取的精神科報告,判 3 個月住院令,強制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控罪指前年公開展示旗幟

被告楊秋琪(案發時 61 歲,現 62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她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11 月 4 日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一單位,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WKCC42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