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歲小巴司機被指今年 4 月在香港仔漁光道駕駛小巴時撞死一名婦人,並在警署內攜有壯陽藥等多種藥物,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管有第 I 部毒藥兩罪,周五(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12 月 18 日再訊,以候交通意外重組報告。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官遂准被告以 1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駕駛及交出駕駛執照。
被控兩罪
被告梁灶喜(69歲,沒報稱職業)被控各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管有第 I 部毒藥。
控罪指,被告於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香港仔漁光道(北行)近燈杜 15536 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 WM7332 的公共小巴,引致吳玉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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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續指,被告同日在香港仔警署 4 號接見室內並非按照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管有毒藥表第 I 部所列毒藥,即 18 片劑,內含昔多芬;6 片片劑,內含昔多芬;2 塊片劑碎片,內含昔多芬;1 粒膠囊,內含茶鹼;1 片片劑,內含右甲嗎喃;6 片片劑,內含羥嗪;6 片片劑,內含甲芬那酸,及 6 片片劑,內含羥嗪。
ESCC250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