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男警被指 2025 年 12 月休班駕車時,在元朗安樂路一帶撞倒他人致一人死亡。事隔半年,男警被起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五(2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
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訊,以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文件,期間男警准以 1 萬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3 歲男警被指 2025 年 12 月休班駕車時,在元朗安樂路一帶撞倒他人致一人死亡。事隔半年,男警被起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五(2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
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訊,以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文件,期間男警准以 1 萬元保釋。
2023 年 9 月清晨,一名九巴車長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時疑撞倒同事,傷者超過兩小時才被發現,送院搶救不治。車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周二(16 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法官練錦鴻早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案件押後至 7 月 24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供稱,事發當天清晨約 4 時到天台開始「排車」,即移走通道上的巴士,當天沒有看到死者,倒車時亦沒有感受到撞到任何物體。他又指九巴並無安排「排車」訓練,主要由其他資深同事教導技巧,事發後公司在天台增設燈光加強照明。
2023 年 9 月清晨,一名九巴車長在九龍灣車廠天台倒車時,疑撞倒同事致其受傷倒地,超過兩小時才被發現,送院搶救不治。車長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周一(15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雙方承認事實提到,被告當時在車廠負責「排車」,移走通道上停泊的巴士。他登上涉案巴士倒車時,平均時速為 15 公里,最高 16.1 公里。控方指,被告倒車時沒確定巴士後方情況,車速過高又沒響號警告,導致死者死亡。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周二(16 日)續審。
70 歲的士司機涉於上周三( 13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休憩處入口,撞斃兩名女子及撞傷兩名途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 4 罪。司機周四(21 日)戴腰封、坐輪椅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另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均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接納。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等條件保釋,他亦需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可駕駛任何車輛。
孕婦在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連胎兒不治。 61 歲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周二( 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2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並非一時錯判,而是為便利自己持續駕駛失誤,包括在左一線行駛,很遲才從左二線轉右,右轉時亦沒有打右指揮燈。而案發時被告可有 3 秒時間處理盲點,但他亦沒有及時處理。
2025 年 8 月,80 歲的士司機被指在荃灣如心酒店外,撞斃一名菲律賓籍男子,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周二(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1 日再訊,期間應控方申請,為被告索取病理學專家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另須居住在報稱地址、不得離港。
17 歲少年去年在青衣南橋踩單車時遭的士從後撞倒,搶救不治。70 歲的士司機周五(24 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暫委法官徐綺薇下令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押後至 11 月 21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的士當時車速每小時 94 公里,正負誤差為 9 公里,屬超速,而乘客曾提醒前方有單車。辯方代被告向遺屬道歉,遺屬於庭外表示接受道歉,對於被告認罪亦表示「個心好啲」,透露少年愛車、生前乖巧,認為長者不宜駕駛,冀加強監管免再釀悲劇。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 5 死 2 傷,司機其後承認未拉手掣的傳票控罪,罰款 2000 元。事件於 2022 年展開死因研訊期間,律政司申請押後,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同年再控告司機危駕致死等兩罪。辯方質疑涉一罪兩審,早前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另見 101 報道)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周三(19 日)下令永久擱置聆訊,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判詞指,控方在首次檢控前已獲悉所有事實證據,兩次檢控均由「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導致,裁定第二次檢控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又指兩次檢控的罪責及罰則有嚴重差異,控方於首次檢控時,應以最嚴謹態度考慮適當控罪。
法官批評,控方將「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原則混淆,援引不適用的案例,質疑「有誤導法庭之虞」,又指控方對辯方「用了極之冒犯及嚴厲的用語」,例如批評辯方「混淆視聽」,官斥指控全無基礎,其實是控方陳詞完全違反相關法律原則。
2024 年 8 月 15 日,一輛電車沿堅尼地城海旁東行,駛至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 4 人,包括 66 歲男子、其分別 3 歲及 6 歲外孫女,以及外傭。其中 3 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後不治。
49 歲電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四(1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0 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0 元保釋。
2018 年 12 月北角發生致命車禍,一輛校巴疑因沒拉手掣,溜下斜路釀成 5 死 2 傷。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期間,律政司稱需時調查是否涉嚴重罪行,研訊押後。至 2022 年 9 月,66 歲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周一(22 日)於區域法院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法官謝沈智慧聽畢陳詞,押後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原訂於今年 7 月及 8 月的預審和審期取消。
被告早前已就此事被票控沒有拉妥手掣,及後再面對危駕致死等罪。辯方陳詞指,本案涉及一罪兩審、濫用法律程序,令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應終止聆訊。控方則強調,本案於死因研訊時獲額外新證供,事關重大,才作出檢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