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在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連胎兒不治。 61 歲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周二( 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2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林偉權指,被告並非一時錯判,而是為便利自己持續駕駛失誤,包括在左一線行駛,很遲才從左二線轉右,右轉時亦沒有打右指揮燈。而案發時被告可有 3 秒時間處理盲點,但他亦沒有及時處理。
被告梁志華( 61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4 年 1 月 9 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 SH3222 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原在答辯時,打算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他受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求情:受極大心理打擊 無法駕駛已交回牌照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後面對極大心理打擊,需要到精神科求診,無法再駕駛,所以被告已主動向運輸署交還駕駛執照。被告在候審期間轉任跟車工人,上班時會提醒同事小心駕駛。
辯方指,案發時被告沒有超速、醉駕,只是一時判斷錯誤。被告從事 20 多年司機,只有 2022 年一次因沒有遵守交通燈號而被罰款,其前僱主等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盡忠職專、駕駛態度良好。
官:涉及持續失誤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被告不是一時錯判,而是為方便自己而持續駕駛失誤,包括在左一線行駛,很遲才從左二線轉右,右轉時沒有打右指揮燈。官又指,案發時被告沒有超速,但車速快,而被告當時可有 3 秒時間處理盲點問題,但他沒有及時處理。
官提及,意外後被告即時下車照顧事主,但他向現場警員謊稱,自己一直在左二線行駛,時速只有 20 多公里。
判囚 22 月、停牌 5 年
官指,被告的罪責屬於中度,但事主及腹中胎兒身亡,後果嚴重。官將量刑起點定於 24 個月監禁,考慮被告於審訊期間同意大部分案情,酌情減刑兩個月至 22 個月,同時下令被告停牌 5 年。
官:貪方便近路口才右轉 錄口供時說謊
控方案情指,案發於觀塘海濱道和駿業街交界,孕婦事主陳健晴正橫過過路處,而被告沿海濱道駕駛中型貨車,在沒打燈下右轉進入駿業街,車頭撞到事主致其倒地。案發時是被告當日第 3 次駕駛該貨車並駛經該路段。
政府專家認為被告明知要轉入駿業街,卻在海濱道左一線行至接近行人過路處,才切入左二線。控方亦提及,被告明知要轉入駿業街,卻大部分時間行駛左一線,令行人無法及早發現貨車要右轉。至於被告在錄影會面稱,當時大部分時間在左二線行駛,官指出據閉路電視,當貨車駛近路口,被告的一半車身尚在左一線時,他已開始右轉。
官認為,被告熟悉該處路面,必然知道要右轉入駿業街,理應及早轉入左二線,但他因「貪方便」,駛近路口才由左一線轉右。而被告在錄影會面說謊,因為他明知做法不當,明知要及早轉入左二線。
官:事主曾停頓觀察來車
官早前裁決時指,事主並非魯莽過路,她有稍等才步出馬路,之後亦一度停頓一至兩秒以判斷來車情況,確認沒有車輛轉入,感安全才過路。當她見到被告的貨車時,已調頭走回行人路,但仍被貨車撞倒。被告亦沒有打右指揮燈,若被告有打燈,可提醒行人貨車要右轉。
至於專家指,被告行駛近行人過路處沒有減速,反而加速。官提及,該處車速限制為每小時 50 公里,當時被告的車速由約每小時 28 公里,增至約每小時 35 公里。被告並沒有超速,但亦不應在該處加速,其車速屬過快,不符合實際情況。
官續分析指,事主由步出馬路至被撞倒大約有 6 秒時間。被告在錄影會面稱,當時留意不到事主才轉右,直接撞倒事主才發現對方。官認為,考慮事主位置、被告反應等,被告仍有 3 秒時間可發現事主。專家證人亦認為,雖然被告位置有盲點,但他只要傾側頭部便可看見事主。
DCCC15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