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男子被控 2020 年七一在銅鑼灣以摺刀刺傷警員手臂,其後承認暴動等罪判監 5 年。受傷警入稟向他索償,周一(26 日)在區域法院完成評核賠償額聆訊,法官羅麗萍押後判決。
原告供稱,遇襲時左膊劇痛,鮮血染濕半套制服,又指在眾目睽睽下遭「拳打腳踢」及刀傷,「受到好大屈辱」,恐懼會殉職;其後只能從事文職,未能重返前線,亦令他有「落差感」。
法官多次點名處理案件的律師樓,指原告方在案件展開 3 年後才新增「加重」和「刑罰性」損害賠償,又把部分索償金額由近 100 萬元降至 22 萬元,貿疑當初涉否誇大,令被告嚇怕、錯失調解機會,浪費法庭時間。
原告 3 年後新增索償遭官質疑
本案原告 Lui Chun Kit(雷俊傑)由「陳、陳律師行」代為入稟,周一由大律師劉柏希代表。被告 Wong Kwan Wa(黃鈞華)繼續缺席。是日聆訊,先處理原告一方修改賠償陳述書,再正式就賠償額評核。
法官羅麗萍指,案件早於 2023 年 12 月釐定責任,被告未有呈交抗辯書。但原告於今年 10 月 8 日申請修訂 2025 年 3 月的「已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新增「加重損害賠償」和「刑罰性損害賠償」。官質疑本案已展開 3 年,原告一直有律師代表,為何至本月才申請修訂,「完全冇任何理由點解咁遲⋯⋯有咩原因?」
原告大狀劉柏希表示,他今年 7 月才獲委任代表原告。官打斷稱「唔係你呀」,指其意思是指「陳、陳律師行」已負責本案 3 年,但一直沒就該兩項賠償提出申索。
劉柏希答「只能夠交代⋯⋯我加入咗案件,就建議可以就住呢兩個賠償申索」,指自己於 7 月初次見原告,8 月初建議可就兩項賠償申索,而原告亦要向上級索取指示,因此有所延期。
法官遂指,「即係話,律師行代表咗幾年都冇建議呢樣嘢⋯⋯理由呢?」劉再答「冇一個可以滿意到法庭嘅理由,我相信。」
官遂指,「陳、陳律師行」已不是第一次負責同類人身傷害索償,法庭早前已表明律師行須代原告作出「合情、合理、合於法理」的索償,卻要等到大狀接手才「做呢樣嘢」。劉補充稱,兩項新提出的索償,在同類案都是合情合理,而被告沒出席,也沒存檔開案陳詞,「既然佢冇打算去就住呢件案進行抗辯的話,呢個修改不會令佢蒙受不利」。
法官最後考慮文件已送達被告,未有令被告否蒙受不利,暫時批准申請,金額稍後決定。
原告下調部分索償金額
對於原告另擬修訂原有的索償金額,官嘆氣稱「真係,永遠都唔明點解上庭先話畀法庭聽呢?」並質疑原告方在審訊前才大幅修改,「係咪顯示到你哋之前,誇大晒個索償金額?呢個係非常不理想⋯⋯唔係開天殺價,你要合法情、合法理,先至喺好嚴肅嘅狀書度寫出嚟㗎嘛!」
官讀出原告擬修訂的索償項目,分別為「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審訊前收入損失」,以及「永久損失賺取收入能力和升職機會」,合共涉額約 100 萬元,當中痛楚相關的索償,由約 40 萬下調至約 22 萬元,餘下兩項則改為不索償,「即是話,由原本寫喺度差不多 100 萬嘅索償,大幅減到變咗 22 萬」。
官遂斥,「你個律師⋯⋯佢自己知道心知肚明合理嘅數應該係點。不合理地誇大對件案有咩唔好處呢?本來有啲被告,如果索償個數合理,佢會考慮和解」,但誇大金額,或令被告害怕而逃避;如被告有律師代表,對方則要花功夫抗辯,令原先可盡快處理的案件延誤,法庭判決最終也只會是索償的一半、三分一,甚或十分一都沒有。
官直言「開天殺價係冇意思,臨到審訊先大幅減。唔係第一次㗎喇喺呢類案件,呢間律師樓都唔係第一次去做」,但指感謝大狀接手後把案件「擺返正」。
原告供稱 2022 年才復康
案件其後正式審,原告方只有原告雷俊傑一人作供。他沒帶身份證,要靠審訊文件冊內的身份證副本核對身分。其主問主要採納陳述書內容,之後由法官提問,要求他講述案發當天詳情。
雷表示,2020 年 7 月 1 日,他要在維園的非法集結中作拘捕行動,與兩名疑犯糾纏期間遭受多人圍堵,有人從後箍他,亦有女士在前方以雨傘拍打他,「突然喺咁多人圍毆期間,左膊突然劇痛,有個種刺入去嘅感覺⋯⋯當時未知係咩事,刺痛之後左手突然間冇力。」
追問下,雷補充受襲位置,包括頭、背、腰,亦被磚頭擊中腿部,但當時情況混亂,他不知有多少人施襲,估計逾 10 人。他被擊中頭部時感到「有啲朦」,其後倒地,但沒有失知覺,仍有意識可以站起。
雷續說,他站立時見到有一班穿上「黃色反光衣」的人圍住他,他遂避開並自行步向高士威道皇仁書院方向與同僚會合,「但地下見到一路流血,當時知道係左邊制服嘅背,開始流緊血,有一半嘅制服都係濕咗。」官追問,「流血濕咗?」雷答「係,流血濕咗。」
雷又確認,他因受利器刺傷而肌肉多處撕裂,要去東區醫院接受縫合肌肉手術,其後分別在公立醫院和私家醫療做 5 次和 10 次物理治療,整個療程至同年 9 月結束,但左膊移動幅度仍有限,須繼續覆診,直至 2022 年才完全復康。
原告稱因事件受辱、有殉職恐懼
雷又說,他當時隸屬機動部隊,原定 2020 年 12 月 20 日轉入衝鋒隊,但因本案要改做文職、輕工,不能再做前線工作,現就任警察公共關係部。官問他會否感遺憾?雷答「我比較鍾意啲行動上工作,而家變咗係警隊後勤文書工作,係有落差感。」
官質疑,雷稱他已於 2022 年康復,為何未能調回工作?他答是警隊安排,「都係擔心我嘅安全之類,就畀後勤文書嘅工作我。」
官問他事故發生時的感受,雷答,「覺得我作為一個警務人員,喺執行職務期間,眾目睽睽之下俾咁多個拳打腳踢,亦有人夠膽用刀,我係受到好大屈辱。同埋被告用刀刺傷警務人員,呢個係唔應該畀大眾接受嘅。同埋我受傷後,我覺得我更加擔心我自己身體,會唔會嚴重化,會唔會更加即係擔心身體狀況。」
官又問及雷被打時有何感覺,雷答,「其實我嗰個恐懼係覺得,即係我有機會喺現場,即係會殉職呢樣嘢。其二嘅恐懼,當我去返高士威道,都會回憶返當日嘅片段。」官問他是否有會死亡的恐懼?雷同意。
雷另確認,他有 9.5 萬元的私家醫院手術和治療費是自費、沒獲補償,另須自費支付補品如維他命。
雷完成作供後,官問原告大狀,原告在書面陳述中稱他遭搶犯而受屈辱,兩者有何關係?劉柏希答,雷原先在職務上要拘捕某人,但因受人阻撓、甚至受傷,且事件被傳媒廣泛報道,「所以目賭呢件事或者受襲過程,已不限於現場人士,亦包括傳媒同睇到報道人士」,故提出「加重傷害」和「懲罰性」賠償。官押後 3 個月內頒判決。
入稟狀:原告受示威者襲擊
入稟狀指,原告在 2020 年 7 月 1 日應僱主指示在銅鑼灣進行人流管制。下午約 4 時 12 分,原告與其同事在銅鑼灣道對抗一班涉逾 300 人的非法集結,當時有示威者在他人佔領主要幹道時,留在行人路,而示威者無視「藍旗」警告,繼續逗留。
原告在行使職責、拘捕一名示威者時,被其他示威者包圍,他們嘗試搶奪被捕人,期間原告遭本案被告黃鈞華以軍用摺刀插向左肩、左肘等令其受傷,要送至律敦治醫院治理。
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是 2020 年的「維園刺警案」。案發時 24 歲被告黃鈞華在 2022 年承認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判監 5 年。案情指他在警員拘捕其他人期間,衝前用軍用摺刀插向其左上臂,令他當場血流如注、不支倒地,黃其後逃去。
DCPI1378/2023(DCCC189/2021、DCCC210/2021、DCCC8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