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書店塔冷通、長夢承認未備存董事登記冊等 罰款$4000至$16,000

長夢 塔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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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夢」結業日遭巡查
4 罪共罰款 1.6 萬元

被告長夢書店有限公司,周三承認 4 張傳票,指被告於 2026 年 7 月 30 日未有將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被公司註冊處票控違反《公司條例》。條例指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25,000 元,如為持續罪行,可於罪行持續期間處以每日 700 港元罰款。

案情指,被告於 2024 年 6 月 30 日成立,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228-238 號聯業大廈一單位。根據《公司條例》,公司須將涉事 4 份登記冊備存在其註冊辦事處,但被告沒有這樣做。

公司註冊處人員 2026 年 7 月 30 日上門調查,一名自稱公司董事的人確認沒有將所需文件備存在辦事處,基於被告的失責,人員即場發出告票。翻查資料,當天為「長夢書店」的最後營業日;據「長夢」公布,結業原因為租約到期、冷氣維修糾紛及經營負荷過重。

暫委裁判官莊靜敏考慮初犯,就每張傳票罰款 4,000 元,亦即總共 1.6 萬元。

塔冷通罰 4,000 元 

另一被告塔冷通有限公司,則被票控未有將該名代表的姓名及聯絡資料載於重要人員登記冊,違反《公司條例》。傳票指稱,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董事、僱員或成員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其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公司的代表,以便向執法人員提供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有關的協助。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 25,000 元。

案情指,被告註冊辦事處位於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 20 號金輝大廈一單位。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註冊處人員上門調查,一名自稱僱員的人提供註冊處所需的文件,但該公司未有將該名代表的姓名及聯絡資料載於重要人員登記冊。官同樣因其初犯而罰款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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