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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2公司認罪 「舞館」獲涉事舞蹈員求情、「藝能」稱一直配合調查

MIRROR演唱會事故|2公司認罪 「舞館」獲涉事舞蹈員求情、「藝能」稱一直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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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館認 5 罪、指沒有為舞蹈員買保險等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舞館承認 5 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沒有引致死亡}發出通告」及 2 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

案情指,舞館負責安排涉事 24 名舞蹈員演出,各人於 7 月 21 日簽訂書面合約。7 月 25 日凌晨時分首次彩排,一個舞台升降裝置的面板在降下後,沒按原定時間升回至舞台地面的高度,加上燈光昏暗,導致舞蹈員羅德智墮下約 2 至 3 米到降下的面板上,其胸口、膝蓋、頸部等受傷;羅於同年 8 月 16 日通知勞工處是次工傷。

至 7 月 28 日第四場演出中,其中一部懸掛在舞台上的 LED 顯示屏連金屬框架突然墮下,擊中舞蹈員李啟言和張梓峯,導致李的頭部及頸部脊椎嚴重受傷。

舞館被指沒有在 14 天內,按訂明格式通知勞工處處長上述意外,亦未能向勞工處出示及持有上述舞蹈員的僱員補償保險單。

控方:舞館未能讓舞蹈員熟悉舞台

被告亦被指沒有提供完整的表演流程及安排、沒有展示涉案機械裝置的操作,流程及裝置實際操作時間不斷被更改,加上舞台光線不足,在沒有任何輔助下,舞蹈員難以判斷升降台何時升到地面。

控方引用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副主席陳穎業指,應安排充足時間讓舞蹈員熟習安排,亦應在舞台地面上貼上標貼或反光條等。

案情:人員以目測測試涉案懸吊系統

藝能則承認 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 1 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舞台工程的總承辦商,另一被告協興隆為藝能的分判商,In Technical Production Limited 同是分判商,負責提供及安裝 6 部大型 LED 顯示屏及懸吊系統。

該懸吊系統(LED 顯示屏除外)由協興隆從內地訂購,由協興隆的僱員安裝,並由其僱員白漢傑以目測方式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目測的僱員沒有相關資歷,公司亦沒有安排合資格工程師檢驗系統。

案情:鋼纜「金屬疲勞」致顯示屏墮下

案情續指,意外中,LED 顯示屏的金屬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該框架連顯示屏一同墮下。控方引用機械工程師林超雄指,認為斷裂原因為金屬疲勞,導致金屬疲勞加快的因素為涉案鋼纜未如理想,可承受力比一般同種類;用了不正確的負荷載重數據,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絞車的護繩器組件在設計或安裝有異常情況,吊環螺絲之設計有問題及

沒有額外的安全鍊或鋼纜作保險用。

案情最後指, 兩場意外導致羅德智和李啟言遭受嚴重身體傷害,藝能沒有於意外發生後的限期內,通知勞工處及作書面報告。

舞館求情指獲涉事 23 名舞蹈員求情

代表舞館的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初犯,意外後停止及取消所有同類型工作,包括與政府機構的合作;被告於 2003 年成立,涉案對其聲譽有極大影響,其公司董事為行內享譽盛名的前輩,獲舞館導師、23 位涉事舞蹈員及行內大型團體機構負責人求情,「睇到舞館為香港舞蹈界貢獻良多,好多人願意為舞館作出求情」。

據悉,餘下一名涉事,而沒有為舞館撰寫求情信的涉案舞蹈員,為留醫至今逾 1 年的李啟言。

辯方:舞館以為大國文化已買保險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關注,舞館與 24 位舞蹈員簽署合約,但求情信提及,舞館誤以為他們為自僱人士。辯方解釋,通常由製作方直接與舞蹈員簽約,今次則較為特別,因舞館想舞蹈員由「一紙合約」保障,故「挺身而出」簽約,但簽約後沒想到自己與舞蹈員為僱傭關係,以為他們仍是自由身工作者,「因為呢個行業一向係咁營運」。

辯方續解釋,舞館以為製作方大國文化已購買保險,如有意外便由它負責,惟舞館沒有核實是否屬實,指是次事件令業界明白「有啲嘢冇得以為係咁樣」,在表演中令員工受傷須負上「好大嘅法律責任」,被告已汲取教訓,承諾不會重犯。

辯方指藝能一直配合調查

代表藝能的辯方則指,被告於演唱會界發展近 40 年,曾舉辦無數演唱會,由於社運及疫情對製作的挑戰,台前幕後的每位工作人員均珍惜涉案演出,被告承認「造成大錯」,「今次意外後改變咗整個香港演唱會嘅模式」,它亦一直配合政府調查,「勇於承擔」、「坦承認罪」,大大節省法庭時間。

休庭十分鐘後,裁判官判刑指 2 被告初犯、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判舞館罰款 13 萬 2 千元,藝能則罰款 22 萬元。舞館申請在 3 個月內繳交罰款,稱公司因停業面臨資金困難,負責人要籌錢;裁判官最後准 2 被告於 21 日內繳交罰款。

協興隆涉 6 罪押後再訊

協興隆涉 2 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 項「沒有在 24 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辯方指由於被告更換律師團隊,需時檢視文件,申請押後至 2024 年 1月 17 日再訊,屆時可能答辯,獲官批准。

KCS1556-15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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