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男子涉在網上遊戲「英雄聯盟」(League of Legends,LoL)的聊天室稱「年初一炸地鐵」。他早前否認「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周五(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9 個月。
裁判官朱文瀚表示,被告發出 3 則訊息「我準備新年初一炸地鐵」、「金鐘站」、「睇新聞記得」內容具體而完整。被告在 43 秒內發出 3 則訊息,存在一定思考時間才輸入訊息,認為他並非「亂噏」。而訊息涉及人流眾多的金鐘站及新年假期,構成加刑因素。
案情指被告網名提「8964」
被告鍾智朗(31 歲)被控一項「威脅會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威脅他人 2026 年 2 月 17 日會摧毁或損壞金鐘港鐵站,意圖令他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庭上透露,被告曾為醫院二級病人助理,現為兼職健身教練。
裁判官朱文瀚周五引述案情指,本案源於「英雄聯盟:激鬥峽谷」遊戲,被告網名為「花園裡的奇異花#8964」,當日與控方證人黃斯成組隊。遊戲期間,被告在聊天室發送 3 則訊息,包括「我準備新年初一炸地鐵」、「金鐘站」及「睇新聞記得」。
被告同年 2 月被捕,警誡下供稱曾玩兩輪遊戲,第一輪遊戲「太嬲」,第二輪遊戲再次遇黃,便「亂噏」涉案字眼。控方審訊中傳召黃及拘捕警員,被告則選擇作供。被告供在遊戲中被挑釁,當時「連珠炮發」發訊息,只是情緒激動、胡言亂語。
被告作供時亦指,當日遊戲完結後,對方主動私信他,表示「我 cap 咗你圖,放炸彈吓話?」被告問「打機鳩噏會係真㗎?」對方回應「我實玩撚死你」。被告之後封鎖對方。
官:3 則訊息語意連貫
被告並非「連珠炮發」
官裁決指,兩名控方證人均如實作供,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官指,辯方盤問黃斯成時,提出黃在上一輪遊戲「擊殺」被告的角色,並在角色「屍體」上「打圈」;黃在盤問下表示記不起,但承認曾造訪被告的遊戲主頁。官認為,黃中肯地回答問題,屬誠實證人。
官表示,本案關鍵為被告發出 3 則訊息,是否具意圖令他人畏懼,被告供稱無意圖將「炸地鐵」一事付諸實行,法庭仍要審視訊息內容。官分析,「我準備新年初一炸地鐵」是被告擬作出的行動;「金鐘站」是行動具體地點;「睇新聞記得」承接上述兩句,屬於叮囑接受訊息者留意新聞。官認為,3 則訊息的語意前後連貫,構成完整訊息。
官續指,被告在 43 秒內發出 3 則訊息,而「金鐘站」和「睇新聞記得」相隔 31 秒內發出,可見被告並非「連珠炮發」及無間斷發訊息,而是存在一定思考時間。因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和客觀證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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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證供匪夷所思、不盡不實
官提及,被告供稱在上一輪遊戲,遭黃斯成或其他玩家發表情符號及貼圖侮辱,如遭受挑釁;即使辱罵內容屬實,法庭看不到被告為何以「炸地鐵」為威脅,宣泄對他人辱罵的不滿。
官指,被告辯稱與 4 名隊友互不相識,不知道聊天室成員如何解讀訊息,亦稱自己不會將網上言論視為真實,但被告如何理解網上言論,不等於其他玩家的看法。官認為被告的辯解匪夷所思、令人費解。
官續指,被告作供提及,黃曾煽動其他玩家指罵自己,不過辯方大狀盤問黃時,沒有指出這項辯方案情。官稱有理由相信,「被告一邊作供,一邊說故事」。官進一步表示,被告供稱在第二輪遊戲再次遇上黃,所以感覺憤怒;若說法屬實,被告根本不應與黃組隊,顯示被告解釋牽強、說法不盡不實。
官表示,被告警誡下自稱「亂噏」,法庭肯定他並非「亂噏」,而是有意圖令他人畏懼,他會將訊息字眼付諸實行,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被告寓所未見「踩界」物品
法庭可判緩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曾任職醫管局,被捕後「無咗份工」,改任兼職健身教練。辯方稱,警方事後搜查金鐘站,未找到炸彈或炸彈材料,被告寓所亦未搜出「踩界」物品,顯示本案嚴重性不大,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
辯方表示,被告已知悉案件嚴重性,現時不再登入「英雄聯盟」遊戲,指本案性質類近「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法庭可考慮緩刑。官聞言反駁,危險駕駛罪牽涉司機疏忽或不小心,而本案「威脅會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牽涉特定意圖,後者控罪嚴重。辯方重申,被告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官:金鐘站人流多
構成加刑因素
官判刑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最高判囚 10 年。本案而言,官指被告威脅炸金鐘站,而金鐘站是港鐵線路交匯的「大站」,日常人流甚多,「差唔多全港九新界嘅人都會去依個站」。
官指,從 3 則訊息可見,被告威脅「炸站」,容易惹來驚慌;事件一經舉報,警方必定嚴格地看待。官表示,相信警方已動用不少人力物力,搜查站內有否被放炸彈,而訊息提及「初一」為公眾假期,屆時人流密集,警方更要慎防計劃成真,構成加刑因素。
官指考慮本案嚴重性,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採納 9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以達阻嚇和警剔之效。官指,法庭著重更生因素,基於控罪嚴重,將優先考慮懲罰因素;本案沒有減刑空間,被告判囚 9 個月。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官聽畢陳詞後拒絕,被告即時入獄服刑。
ESCC35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