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病人承認住院時與智障青年肛交 警誡下稱知事主沒能力反抗、「容易下手」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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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啟俊承認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新界葵涌葵涌醫院某病房男浴室內,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 X ,作出肛交。案情指,事主 X 在內地出生,案發時 26 歲。

案情:事主事後感覺遭強姦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 X 均是葵涌醫院病人。案發日晚上 9 時半,有病人向夜更護士舉報,指 X 沒穿褲子,而被告從後抱着他,二人正步向洗手間。護士到場發現 X 和被告在同一廁格內,兩人已穿好衣服。在護士查問下,X 稱當時正睡覺,而被告喚他去洗手間,將陰莖插入其肛門並射精。警方接報跟進事件。

X 在警方錄影會面稱,獲被告邀約在洗手間口交,被告叫他協助射精,意指口交。被告又要求 X 親吻其肛門、邀請 X 吻其嘴巴,X 一概答應。不久,被告將陰莖插入其肛門,並在肛門內射精,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X 感到不開心,因他覺得自己遭強姦,而被告不知道其感受。

法醫翌日凌晨為 X 驗傷,發現臀部有 3 厘米擦傷、下直腸有 0.2 厘米表皮擦傷及輕微接觸性出血,陰莖及肛門則未見傷勢。法醫推斷,X 的臀部傷痕為新近傷勢,可能由尖銳物件所致,例如抓刮。

被告:以為事主說「好」
代表同意性交

被告被捕後接受錄影會面,在警誡下稱與 X 在病房相識約一個月。被告承認沉迷觀看色情影片並有性衝動,因 X 住在相鄰病床,認為 X 是「容易下手的目標」。

被告供稱,當日晚飯時間後,自己邀約 X 口交,X 表示同意,二人遂在洗手間發生性行為。被告表示,X 在口交過程不發一言,似乎是自願,二人遂口交約 4 至 5 分鐘。之後被告將陰莖插入 X 的肛門,並對 X 肛交,一名病人撞破後向護士舉報。被告和 X 隨即穿回褲子,護士到場後訓斥被告。

被告承認知悉 X 中度智障,並沒能力反抗。被告亦承認出於衝動犯案、現感後悔,他以為 X 接受邀約時說「好」,代表 X 願意發生性行為。

事主智商相當未足 8 歲男童

案情提及,X 小時候曾接受智力評估,診斷為中度智障。2025 年 5 月,臨床心理學家評估 X 智商為 53,即與 7 歲 10 個月的男童相若,智力低於平均水平。心理學家指,X 的日常自理能力不高,所需的支援多於同齡人,無法獨立生活。

根據醫療報告,X 於 2016 年確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男子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即屬犯罪,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

HCCC29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