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11月5日早上9時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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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 9 月認罪

黃之鋒今年 9 月 2 日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情指他與同黨、「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政府,方式包括與外國政要見面、發起聯署等。而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

案情指,羅冠聰離港後,黃之鋒繼續留港,指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爭取國際社會關注。他又在 Facebook 發帖,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亦不會放棄打「國際線」。(詳見報道)

辯方:黃被羈押近 6 年 盼出獄後照顧家人

辯方資深大狀陳政龍指,自 24 歲開始還押的黃之鋒,會在 10 月踏入 30 歲。陳政龍指,黃之鋒在獄近 6 年間,已充分反思其行為和路向,也沒浪費時間,閱讀過百本不同範疇的書。對終有一天可獲釋持正面態度,他期望屆時可過積極人生、照顧年邁家人。

陳又說,本案不及「黎智英案」嚴重,指黃未至於「罪行重大」,刑期可落在次一級,即判監 3 至 10 年,偏向嚴重一端。陳亦指,本案控罪時段自 2020 年 7 月起計,但控方至 2023 年底才正式調查。對於控方解釋,遲調查因當時正處理 47 人案,陳強調延誤責任不在黃之鋒身上。

他指,若本案能及時與 47 人案判刑,料刑期可同期執行刑期,因兩案案發時間、背景及政治動機相近,僅手法不同。但若把兩案刑期分期執行,黃之鋒即使認罪,預料兩案合計的總刑期仍會超過 10 年。

他希望量刑起點可靠近 10 年,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後,約為判監 6.5 年,並再因延誤而酌情減刑約 2 年。(詳見報道)

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