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判囚兩年半 官:不提事主創傷沒悔意 減刑機會少

施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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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駿興(現年 39 歲)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施駿興於 9 月 14 日被裁定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不成立。

官裁定罪成
斥施證供不盡不實

控罪指,施駿興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 X;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就非法性交罪,官認為事主可詳述性交過程,因她對於第一次性行為印象深刻,而且當時對被告有濃厚愛意,其證供屬可以理解及合情理。而被告供稱當時與同事在家中開會,官指其證供不盡不實,辯方呈交照片中的元數據資料可能曾被更改。官最後信納 X 的證供,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見報道)。

至於非禮罪,官指相信事主在 2008 年「某時某日某地方」,在學校校慶演出的日子附近,曾遭被告非禮,惟控方指非禮事件發生於 2008 年 11 月在高山公園,而非 2008 年下旬在香港某處公園休憩處,故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