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裁定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俗稱衰十一)罪成,周二(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半。開庭前,施望向旁聽席,嘴角向上揚,離庭時微笑揮手。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被告在求情沒有任何悔意、愧疚,辯方對事主的創傷隻字不提,而沒悔意雖然並非加刑因素,卻令減刑機會相對減少。官指,辯方花不少篇幅刻意讚揚被告社區貢獻,「這些作為無論因政治盤算,還是品格上真誠作為,都是發生在本罪行之後 ,而不是罪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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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駿興(現年 39 歲)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施駿興於 9 月 14 日被裁定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不成立。
官裁定罪成
斥施證供不盡不實
控罪指,施駿興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 X;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就非法性交罪,官認為事主可詳述性交過程,因她對於第一次性行為印象深刻,而且當時對被告有濃厚愛意,其證供屬可以理解及合情理。而被告供稱當時與同事在家中開會,官指其證供不盡不實,辯方呈交照片中的元數據資料可能曾被更改。官最後信納 X 的證供,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見報道)。
至於非禮罪,官指相信事主在 2008 年「某時某日某地方」,在學校校慶演出的日子附近,曾遭被告非禮,惟控方指非禮事件發生於 2008 年 11 月在高山公園,而非 2008 年下旬在香港某處公園休憩處,故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