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因應宏福苑大火報告公布改革措施,大律師公會「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周日(1 日)公布相關建議,包括原則上支持將圍標行為刑事化,但須清晰訂明圍標定義、舉證責任等,並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另建議「吹哨者」可獲豁免刑事檢控。
公會又建議,超出指定金額的法團工程採用「雙信封制」遞交標書,技術評分達標才能開啟價格建議書;另建議設立「安全扣分制」,違例扣分超出上限的承建商及背後關連者,將被禁止在指定期限內承接法團項目。

大律師公會:圍標定義、舉證責任等須清晰
大律師公會「大埔火災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周日(1 日)公布報告,就《競爭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建築物條例》、《消防條例》等至少 6 條現有法例,提出大約 50 項修訂建議。
大律師公會表示,原則上支持修改《競爭條例》,將圍標行為刑事化,與現行相同條例中民事執法制度雙軌並行,但須避免出現「一罪兩審」。
公會指,若將圍標訂為刑事罪行,將引申兩個問題。首先是舉證責任,是否應由控方證明「未有透露」(not made known)等罪行元素,或應由被告主動證明已作透露。第二個問題是,須否重新擬訂「沒有透露」的要求,釐清須滿足甚麼條件。
公會認為,應保留「未有透露」元素,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人士未有作出披露,並須清晰訂明圍標定義、舉證責任及犯罪意圖等。

倡豁免「吹哨者」刑事檢控
公會認為,揭發合謀行為極度倚賴「寬待機制」,建議給予首名合資格申請人刑事豁免檢控,並自動將該豁免延伸至申請人旗下合作的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另透過保密及保護令,防止寬待陳述日後被用作指證有罪的證據。
總括而言,公會指因應民事制度仍維持,有必要釐清《競爭條例》下的「寬待機制」,會否在作出刑事檢控時依然生效,這對於保存「吹哨者」挺身協助執法機構揭發反競爭行為的誘因至關重要。

倡「雙信封制」防圍標
《建築物管理條例》方面,公會建議規定當法團的工程項目超過指定金額時,標書必須以「雙信封」形式遞交,一封為技術建議書,另一封為價格建議書,必須在技術建議書達到評估中指定的最低分數後,方可開啟價格建議書。而招標文件必須披露該有關評估基準及比重,並向全體業主公布。
公會亦建議考慮修例,規定凡超過指定金額的招標,每名投標者包括顧問,均須以標準表格披露指定的安全紀錄,低於指定標準一律不考慮。
倡「安全扣分制」 超上限被禁承接項目
《建築物條例》方面,公會建議修例建立「安全扣分制」,若承辦商因安全問題被定罪,或有紀律違規行為被扣分數超過指定上限,將被禁止在指定期限內承接法團項目,或超過指定金額的小型工程,適用範圍須擴展至關連公司及幕後控制人。
公會亦建議修例加入法定要求,規定註冊結構工程師、認可人士及其他同類專業人士在獲委聘前後,均須申報實際及潛在的利益衝突。
《消防條例》方面,公會建議引入法定責任,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共同承擔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同時,要求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每 5 年續期,並設立消防裝置技術人員註冊制度;另加強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就違規行為引入新罰則,以及規定關閉火警警報系統前,須事先獲得消防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