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自閉症男學生被指於 2022 年國慶日,在深水埗損毀 5 支國旗及區旗旗桿,被裁定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終極上訴,周三(4 日)在終院審理。5 名法官擇日頒布判詞。
上訴方引述原審辯方指,被告損壞旗桿非出於侮辱意圖,而是因為環境變化,如當時被曼聯球隊等紅旗包圍,被告亦會作相同舉動。上訴方又指,原審稱沒有忽略被告的自閉症,惟裁決不見他將特殊情況納入考慮。律政司代表李庭偉則指,被告正常、精神狀況穩定。
2023年被裁定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上訴人黃俊樂(案發時 19 歲),由大律師蘇信恩、許志浩代表;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及檢控官馮勇遇代表。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楊偉廉審理。
黃俊樂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兩項「侮辱區旗」罪,2023 年 6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黃於 2025 年向高院提上訴被駁回。

律政司指辱國旗、區旗犯罪意圖門檻不一
上訴方:不合邏輯
上訴方爭議,原審未有妥善考慮控罪犯罪意圖,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獲得證明;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有關被告醫療狀況的新增證據。
針對控罪性質,「侮辱國旗」罪、「侮辱區旗」罪的控罪意圖,案發時中文版條文均是「故意」侮辱;英文版則不同,前者使用「intentionally」,後者使用「wilfully」。
綜合高院判詞、終院書面述要,律政司一方認為侮辱國旗罪屬「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罪行,即證明罔顧後果並不足夠,須證明侮辱貶損意圖;侮辱區旗罪則屬「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罪行,證明罔顧後果已足夠。
大狀蘇信恩庭上回應,《國旗與國徽條例》、《區旗與區徽條例》1997 年版本當中,條文中英用字一致,均為「故意」(wilfully),2021 年 10 月修訂《國旗與國徽條例》,將「wilfully」改為「intentionally」。至 2023 年 11 月即案發一年後,《區旗與區徽條例》英文版同樣被修訂為「intentionally」。
蘇信恩解釋,「侮辱國旗」罪、「侮辱區旗」罪性質相似,目的亦是為了維護國家和地區的尊嚴,質疑律政司一方將兩罪劃分成不同性質的意圖,形容邏輯站不住腳(nonsensical logic)。
他認為,根據法例演變過程,立法機關從未打算將「侮辱國旗」罪、「侮辱區旗」罪,劃分為不同性質的意圖,因此兩罪同樣須證明「特定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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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原審沒考慮自閉症狀況
蘇信恩指,法庭應考慮被告案發時的心態,是否構成法律要求的侮辱意圖。他指,控方有舉證責任,確保相關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從而證明被告具犯罪意圖,裁判官亦需評估席前證據。
蘇指,雖然原審辯方不依賴被告的自閉症作為抗辯理由,但辯方有呈遞醫學報告,被告亦作供解釋為何案發時感不適,獲法庭採納為證據。他引辯方結案指,被告損壞旗桿非出於侮辱意圖,而是因為其身處的環境變化,如他當時被其他紅色旗幟包圍,例如曼聯或利物浦旗幟,相信他會做出同一舉動。
蘇指,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表示「沒有忽略被告患自閉症、注意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但在後續裁決,無一處真正考慮被告狀況,質疑原審「一方面表示會考慮這些特殊情況,實際上看不出他究竟在哪裡,將狀況納入考慮」,也不清楚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影響其裁決。
非常任法官楊偉廉指,從 CCTV 可看,被告明顯有意屈曲旗桿並停頓一下,確實有意圖而作出行為,但蘇的意思是,原審未有探討行為背後的心理狀態?蘇重申,控罪牽涉更深一層的侮辱意圖,又指「CCTV 內沒有工具,我們無法看穿他人內心」(At the CCTV, there’s no instruments, we can’t see through people’s mind)。
至於上訴時,高院法官拒絕接納新增的專家報告,蘇信恩解釋新證據雖然在上訴時才提出,但與原審情況無不一致,又指法庭是否接納證據,應考慮是否符合司法公正,法庭有酌情權接納。
律政司一方:被告正常、精神穩定
律政司代表李庭偉回應,被告表現正常、精神狀況穩定,行為屬有意識。他又指,上訴方欲呈遞的專家報告於案發後、2024 年才撰寫。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根據被告的解釋,他犯案與旗幟種類無關,會否仍被視為有侮辱意圖?李庭偉指,如不知道是國旗或區旗,便沒有侮辱意圖,但本案被告事發時知悉當日為國慶,他從家中的窗望出去,就能看到國旗、區旗,而非突然看到旗幟。

被控侮辱國旗、區旗
控罪指,黃俊樂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 1 支國旗;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 1 支及 3 支區旗。
FACC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