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1 月底,47 歲男警被指在掃黃行動中通風報信,令一名賣淫集團女中介人逃避警方追查。女中介人承認「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 6 項罪名,男警否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一(24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
案情透露,女被告於 2021 年 10 月從廣東偷渡來港,並於 2022 年 11 月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證入住尖沙咀一酒店,留港期間利用微信群組,轉介嫖客予性工作者並收取佣金。案情續指,同年 12 月,女中介與男警於銅鑼灣兩間酒店見面,並兩度進入房間。警方翌日在酒店房拘捕女被告。
針對「管有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法官林嘉欣關注台灣身份證可否定義為旅遊證件。控方表示「相信係,好似香港身份證一樣,拎住香港身份證都可以出入到境」,法官遂要求控方「搞返清楚」旅遊證件在法例中的定義。審訊周二(24 日)續,女被告須還押,男被告則續准保釋。

控方:女被告偷渡來港
使用他人身份證入住酒店
女被告孟凡月,被控 2 項「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2 項「使用他人身份證」、 1 項「管有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罪」,及 1 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
承認案情指,孟為中國內地居民,於 2021 年 10 月從廣東乘船偷渡來港及在港居留,後於 2022 年 11 月非法使用 1 名李姓女士身份證入住尖沙咀君怡酒店,該名女士曾於同年 4 月報失身份證。
控方:女被告透過微信
轉介嫖客並收取佣金
承認案情指,孟為「尖沙咀群組」微信群組的成員之一,群組成員包括性工作者及中介人,中介人會在群組發送訊息讓性工作者接客,而性工作者會把嫖客支付的部份款項,交給中介人作介紹費。孟分別於 2022 年 8 月 19 日及 2022 年 9 月 24 日,透過群組向 X 介紹 3 名嫖客,其後收取共 1500 元介紹費。
承認案情續指,孟於同年 11 月 24 日,接待從老撾來港的日本女子 Y,指 Y 可於君怡酒店提供性服務 ,並表示房間內有充足漱口水、潤滑劑、安全套供 Y 工作前使用,當日 Y 於君怡酒店向 4 至 5 名男子提供性服務後,向孟支付約 8000 及 9000 元中介費。Y 另於同年 11 月 24 日至 28 日期間,在尖沙咀九龍酒店向約 20 名男子提供性服務,事後亦向孟支付中介費。X 和 Y 於 2022 年 11 月 28 日的反色情行動被捕。
控方:2 被告曾一同進入酒店房
承認案情又指,同年 12 月 2 日下午,孟於銅鑼灣智選假日酒店大堂會合男警呂偉霖,兩人曾進入房間,並於當晚約 6 時 13 分,一同前往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當時孟使用 1 名鄧性女子的身份證登記,與男警一同進入 1011 號房。翌日晚上約 10 時 35 分,警方突擊搜查上述房間拘捕孟,搜出約 15 萬元現金、李及鄧的香港身份證,以及 1 張賴姓女子的台灣身份證。孟在警誡下承認偷渡來港尋男友。
法官關注台灣身份證
可否定義為旅遊證件
針對「管有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罪,法官林嘉欣關注,台灣身份證是否旅遊證件。控方指,「相信係,好似香港身份證一樣,拎住香港身份證都可以出入到境」。法官回應指「我而家行使唔到司法認知,但係非法管有旅遊證件… 我唔知道中華民國身份證係唔係旅遊證件?」,並指如法律條文有旅遊證件的定義,能確認台灣身份證等同旅遊證件,該控罪就沒有問題,要求控方「搞返清楚是否正確」。
男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兩名被告依次為孟凡月(33 歲,無業)及呂偉霖(47 歲,報稱公務員) 。呂偉霖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棄置一部他用作與孟凡月溝通的流動電話。
孟凡月被控兩項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指她分別於 2022 年 8 月 19 日至 9 月 24 日及同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2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 X 及 Y 賣淫的收入為生;2 項使用他人身份證,指她於同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 日,分別 2 度使用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一項管有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罪,指她於同年 12 月 3 日非法取得一張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指她同年 12 月 3 日未獲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DCCC27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