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察涉七度騙取OT津貼 署理警司:被誤導下簽署被告的OT批核表

總督察涉七度騙取OT津貼 署理警司:被誤導下簽署被告的OT批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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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春榮
葉春榮(戴口罩)(資料圖片)

同僚:被告負責早班 毋需進行掃蕩

辯方由大律師 David Khosa 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馬宇傑。案件由裁判官莫子聰審理。

控方傳召被告的同僚、時任沙田警區總督察(行動)劉德宜(音譯)出庭作供。劉供稱,反修例風波期間,沙田警區因高調的案件而成為暴徒的主要攻擊目標。為保護警署及應付示威,沙田警區當時有不同的調配及行動。

她供稱,上司曾於 2019 年 8 月初明確指示,行政人員負責早班,其他總督察或以上的階級則負責下午 4 時半的「中更」,並稱「我記憶中係唔需要調配行政人員離開警署進行保衛及掃蕩」。她補充,由於當時網民號召的非法行動主要在中午後進行,故行政人員被安排在較穩定的早上時段當值,包括被告,以維持報案室服務,週末則休假。

劉曾於分區指揮官馬勝遠 8 月 10 日 至 27 日休假期間,出任署理警司,同時處理警司及總督察(行動)的職務。劉稱,當時被告的職務除了「踏浪者行動」外,需要在劉休假的日子,頂替她當值「中更」時段。

她補充,在葉替她當值的時段,葉的職權不包括署理警司,「我一直 stand by,如果要行使警司權力,一定係我做,只係一定要有總督察以上職級返中更留守警署。」

劉德宜(音譯)(《法庭線》記者攝)

劉:署理警司期間僅 3 次授權被告逾時工作

控方其後向劉展示,被告在她出任署理警司期間的逾時工作時數批核表,日期為 2019 年 8 月 10 日、12 日、13 日、17 日 及 23 日。劉確認曾簽署相關批核表。

劉供稱,在這 5 天內,被告只有兩天需要進行警署防衛的逾時工作,以及頂替劉「中更」一天,其餘時間她沒有要求葉逾時工作,葉亦沒有向她索取批核。

根據控方讀出的紀錄,被告報稱在 8 月 10 日、12 日 及 17 日,分別加班逾 18 小時、6 小時 及 10 小時。

劉指,被告獲得其授權的加班時間只有 2019 年 8 月 10 日,下午 5 時至凌晨 1 時 45 分及同月 12 日,晚上 8 時 45 分至午夜 12 時 15 分,進行保衛警署行動;另曾要求被告在同月 17 日,劉休假期間,於下午 3 時至午夜 12 時 36 分,頂替其「中更」當值時間。

劉:我係被誤導

控方問劉,簽署文件時是否信納文件上的申領有正當理由?劉指,簽署的時候是根據被告一併遞交的證明文件批核,例如警察記事簿及「流水簿」等,她稱「佢(被告)係將獲得授權嘅鐘,加埋未獲授權嘅鐘,混埋一齊申領,所以佢遞交呢啲申請我係被誤導。」

被問到批核時有否檢查文件,劉答稱有隨機抽樣檢查。劉解釋指,「踏浪者行動」期間,需要處理 2 至 3 千小時的逾時工作批核表,無暇仔細檢查每小時的紀錄,只能「特事特辦」。劉稱「我當時只可以收齊文件,見到有 on、off 紀錄、做咩工作,就盡快批核鐘數。」

劉又指,加上被告當時為總督察,理應清楚知道申領津貼的要求,她稱「佢自己都要批核下屬嘅鐘」、「被告係喺佢要返嘅更分,自動延伸時間」,故真誠相信被告提交的證明準確無誤。

據庭上資料計算 葉涉虛報至少約 74 小時 OT

根據庭上控方的紀錄,葉被指控有 7 天虛報逾時工作紀錄,其中最長的一次時數為 18 小時 14 分鐘。記者據庭上資料計算(見下表),葉被指控涉及未獲批准、虛報的逾時工作總時數,至少約 74 小時 51 分鐘,就虛報紀錄獲得的津貼逾 4 萬元。

為遷就辯方大狀時間,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9 日續審,屆時辯方將盤問劉,她為本案最後一位控方證人。

控罪指涉「踏浪者行動」超時工作

被告葉春榮(5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8 月 7 至 23 日,身為香港警務處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失當,向警務處提交虛假申請。

他另被控 7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交替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7 日、8 日、10 日、12 日、13 日、17 日及 23 日,使用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文件,即共 7 份申領在上述日子的逾時工作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電腦輸入文件,內附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如申領所述逾時工作,及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香港警務處。

警方 2023 年 6 月回覆《法庭線》指,被告退休前駐守沙田警區,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按既定機制調查。

STCC17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