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葵涌廣場與警爭執案 報稱受襲警:遭被告指罵「毅進仔」、三度被手指督胸口

被告王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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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志輝
被告王志輝(左)應訊後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指本案「小題大做」

案件以英語審訊,被告王志輝庭上否認襲警罪。辯方大狀 William Allan 三度以「小題大做」(a storm in the teacup)形容今次檢控,指辯方看過一堆網上和閉路電視片段,多個角度都看不到警員報稱遭被告觸碰的一幕,極其量只見到被告的手、指向警員一方,稍後盤問將播放有關片段,又說控方的證據實際只有警員證供。他另提及,案件牽涉種族元素。

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周二作供,辯方要求控方外聘大狀 David Boyton ,先問黃在警隊內,曾否有紀律或操守方面的紀錄。黃答有。

黃其後避席,辯方爭議如警員有紀律紀錄,據終院案例須向辯方披露,但控方開審前曾稱黃沒相關紀錄,質疑兩者矛盾、對被告不公。裁判官熊雪如遂休庭待雙方處理。開庭後,辯方指在休庭時見黃與其他證人交談,關注他正作供,有違規之嫌。官則指只限制他不得與人討論本案,稍後會再提醒他。

黃其後再入庭作供,控方問他是否曾有紀律方面紀錄,黃此時答「唔係」,並澄清指剛才不明白提問的意思,以為是指上司每年都會對警員行為所作的紀錄。辯方爭議,證人在與他人交談後改證供。官則稱當時傳譯上,中文意思確有些不同。辯方表示會在盤問再處理。

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
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法庭線》記者攝)
報稱受襲警:被告罵他「毅進仔」

黃偉林繼續作供,指案發時他是葵涌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下午 4 時 15 分接到控制台指示,前往葵涌廣場 2 樓,並在 6 分鐘後抵達。他先與一名女士交談,再走向被告調查,指當時被告「個目光就比較係唔友善啦,跟住就不停咁指罵我,跟住就,亦都同我講話一啲粗言穢語」,並形容是「非常大聲」、持續約 3 分鐘。

黃追問下補充指,當時被告一手拿着電話,另一手不停指向他,同場有兩名同袍,及 20 至 30 人圍觀拍攝。

黃續稱,當時他叫被告「冷靜少少」,但被告「完全冇理到,冇嘗試去理解我講嘅嘢」,並繼續以廣東話,用類似侮辱性說話罵他,例如「毅進仔」、「戇鳩」。

控方再問,被告有否用「唔好嘅字眼」,黃答「唔好嘅字眼,就係例如問我識唔識法律」。控方澄清是指粗口。黃答「屌你老母嗰啲⋯⋯因為太多喇,所以只記得某啲唔尊重嘅句子。」

網上片段截圖
報稱受襲警:被告督他胸口 3 次

被問及在指罵之前,他和被告發生甚麼事,黃偉林答「我就係行過去,向佢調查,佢就不停咁指罵住我」,並應控方要求即席示範動作。黃稱,兩人當時身體很近,「所以我嗰段時間,有嘗試同佢製造一個適合嘅距離」,因害怕被告會「做啲危險嘅嘢」。

黃續稱,「佢(被告)後尾係用手指督我嘅胸」。控方追問是何時。黃答「其實係一路指罵嘅時候,跟住,可能一段嘅時間⋯⋯」控方再問如何觸碰,黃答是「督」其胸部有警察字樣的位置,涉 3 次左右,他遂警告被告,「話畀佢聽我係邊個,(佢)有機會干犯罪行,當時我講咗有機會係遊蕩罪,同埋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因為佢引起其他人嘅圍觀。」

控方再問被告有何反應,黃答他愈來愈大聲,「佢話佢自己係香港人,有香港身份證,同埋你警告⋯⋯佢係話『你咪警告囉』。」

大律師 William Allan
辯方大律師 William Allan(《法庭線》記者攝)
控辯起爭拗 官調停:兩人加起來過百歲

控方完成主問後,辯方指因系統問題未能播放片段,官遂押後周三再訊。控方一度稱,為紀錄起見,希望法庭記錄,控方已在早上 10 時 15 分呈入黃偉林的紀律紀錄。辯方則緊接稱,為紀錄起見,希望法庭記錄,辯方在 10 時 15 分才收到黃的紀律紀錄,強調有關紀錄應是審訊前披露,而不是審訊期間。

雙方爭議時,辯方一度稱「Boyton 很幼稚(Boyton is so childish)」。官遂調停稱,「拜託,你們兩位加起來過百歲了(Come on, you two combined are over 100 years old」。

此外,拘捕被告的警員馬志成(音譯)周二亦作供。他確認案發當天下午 4 時 34 分,他從對講機收到赴葵涌廣場 2 樓支援的要求,並在同日下午 5 時 20 分,以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拘捕被告。辯方對他沒盤問。

拘捕被告的警員馬志成(音譯)
拘捕被告的警員馬志成(音譯)(《法庭線》記者攝)
控罪指大聲叫囂、襲警

巴基斯坦籍男子王志輝(Khan, Adeel;起訴時 22 歲,報稱售賣員) 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他由大律師 William Allan 代表,另有烏都語傳譯;控方則由外聘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熊雪如審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葵涌廣場 2 樓 C101 號夏季書店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於上述地方大聲叫囂,而上述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5443 黃偉林。

WKCC381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