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涉五度偷拍女病人 罪成判囚16個月 官:趁針灸下手毀醫患信任

被告鍾瑋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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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事主「如肉隨砧板上」

官指偷拍本身是嚴重罪行,必須加以嚴懲,惟接納涉案的是照片而非影片,相關照片沒有被複製或公開,亦接納涉及事主 X 的照片看不到她的樣貌,與事主 Z 相關的照片則因她戴口罩而不見其面部,但指若將部分事主 Y 的照片一起觀看,就不難辨認 Y 的身分。

官續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違反誠信,事主案發時正接受針灸治療,而他在對方身體及行動受限時下手,事主毫無戒備,「如肉隨砧板上」,被告的行為摧毀醫生與病人的信任,踐踏事主的尊嚴、侵犯私隱,加上涉近距離暴露事主的乳房及乳頭,不雅程度不輕。

官:重犯機會「中端較低」

官指,本案於 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發生,可見被告不是出於一時衝動犯案,而涉案相片儲存在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平板電腦內,易於重看,批評被告行為可恥。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重犯機會屬「中端的較低水平」。就辯方指案件對被告職業生涯造成極大損害,官認為被告受到其他處分屬咎由自取,拒納為減刑理由,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16 個月。被告聞判時冷靜。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官聽畢陳詞後,拒絕辯方申請,被告須即時服刑。

被告鍾瑋澤
被告鍾瑋澤(右)(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熱愛中醫事業

辯方判刑前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月入一至兩萬元,在案發後結識現時的女友,所有收入均交給女友保管,又指被告在港與舅父同住在 300 呎單位,稱被告希望「唔好再過寄人籬下嘅生活」,曾連續工作 500 天,亦希望報答母親照顧的辛勞。

辯方引述 4 封求情信指,被告熱愛中醫事業,過往曾發表論文,亦舉辦講座回饋社會,他清楚、明白本案的嚴重性,又引述林姓醫生及陳姓中醫表示被告的貢獻有目共睹。

官:沒得到事主同意拍攝

官早前裁決指,辯方質疑事主 Y 曾望向鏡頭,顯示她知道被告拍攝。惟官指出,當時拍攝距離近,案發地點為較小的封閉空間,Y 沒直視鏡頭,加上手機是常見物品,被告拿着手機出現並不奇怪,手機更可在短時間無聲拍攝,Y 不知被拍也不足為奇。

官續指,3 名女病人與被告僅為醫師病人關係,涉案相片顯示 3 人的私密部位,但她們未曾簽署任何聲明同意對方的拍攝,相片亦不見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將相關相片儲存至診所資料庫、轉發給事主或其他醫師等,裁定被告沒得到事主同意下拍攝,她們對自己被拍攝一事均不知情。

官:以自閉症譜系為藉口

官引述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蔡永傑供詞指,被告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或真誠相信自己已獲事主同意。惟官指出,蔡在案發後才首次與被告會面。

官續引述被告供詞指,他理解拍攝私密部位是極敏感,故會事先徵得病人同意,又指若日後出現醫療事故或投訴,拍攝可保障自己。官認為,上述供詞反映被告是「聰明人」,不難預見未獲病人同意拍攝的後果,裁定被告以自閉症譜系障礙為藉口,混淆視聽。

至於辯方指,被告拍攝病人的目的是檢查對方有否皮下血腫,官引述辯方專家證人、中醫關富健的供詞指,皮下血腫一般在針灸後數小時,或一至兩天後才會出現。官指,涉案相片不見事主有皮下血腫,質疑被告記錄沒發生或未發生的事件,加上被告大可以文字記錄情況,但事主的病歷沒相關記錄,批評被告的解釋荒謬。

控罪指涉 3 名女病人

被告鍾瑋澤 (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其中兩項窺淫罪指他分別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葵涌大窩口商場及柴灣興華廣場的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X 及 Z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X 和 Z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被告不理會 X 和 Z 是否同意被拍攝。

其餘 3 項控罪指,被告分別於 2024 年 3 月 19 日、 4 月 2 日及 5 月 7 日,在九龍美孚景荔俓 8 號盈暉薈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Y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Y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他不理會 Y 是否同意被拍攝。

ESCC16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