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助理教師,被指向校方隱瞞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他經審訊被裁定 3 項欺詐罪成,周二(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28 天。官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施祖堯接納被告並非在行使教師職權的情況下獲利,惟指他「從一開始」便打算欺騙校方,明顯知道往後需長期隱瞞,但為取得薪酬而以身犯險、心存僥倖,咎由自取。官又指,被告影響校譽,加上他歸咎於自己「死板」地理解廉署要求,拒納他有真誠悔意。
官:從一開始便打算欺騙
官接納辯方指,被告並非在行使其職權的情況下獲利,惟指被告「從一開始就打算欺騙」啟聾學校,當他通過面試並簽署合約時,已知悉自己須披露正在受查,卻刻意隱瞞校方。
官續指,普通市民對學校教師的操守有很高期望,被告亦明白校方不希望聘任正在受查的人,故當他接獲啟聾提供的合約時,大可不簽,但他最終仍在完全自願下簽署。
官又指,首兩項控罪涉及為期一年的合約,被告明顯知道往後需長期隱瞞自己受查的情況,但為取得薪酬而以身犯險、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官:被告影響校譽
違公眾對教師期望
官指,學校的損失亦不容忽視,即使被告為校方提供正常服務,校長在審訊亦供稱對被告表現滿意,否則不會聘他為常額教師,但被告對校譽帶來影響,加上啟聾學校屬津校,依賴公帑維持運作,其教師薪酬不低,故公眾對該校教師的操守保持更高期望。
官續指,被告在首控罪的案發時間,即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間,正處於獲廉署批准保釋,故屬於擔保期間犯案。他其後在 2023 年 11 月底被正式起訴,官認為第三項控罪雖然案發時間短暫,但在技術上來說,他仍在擔保期間犯案。
官:被告維持抗辯說法
拒納具真誠悔意
官指被告與感化官見面時,將本案歸咎於自己「死板」地理解廉署的要求,認為他維持在審訊的抗辯理由,說法與法庭的裁決「南轅北轍」,拒納他有真誠悔意。至於延誤檢控方面,官認為廉署及律政司不只需處理本案,1 年 8 個月時間不屬延誤。
官考慮被告在首兩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同,而第三控罪的時間雖然短暫,但被告向校方披露時,案件已被傳媒廣泛報道,他當時其實沒有任何選項。
官就 3 項控罪分別判囚 21 天、14 天及 7 天,當中第二項控罪的 5 天監禁及第三項控罪的 2 天刑期,與首控罪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 28 天。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官批准以現金兩萬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不得接觸證人。

辯方:被告有
「好強烈想改過自新」心態
辯方在判刑前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內容正面,感化官提及被告「有好強烈想改過自新嘅心態」,重犯機會低,建議判處 81 至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本案不涉違反誠信的情節,雖然「有辜負學校對佢嘅信任」,但沒牽涉利用特權、地位等違反信託的情況,加上檢控出現「不合理嘅延誤」。
控方在官提問下指,案件曾兩度押後以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包括有否足夠證據作出檢控,以及需否向校方其他人員錄取口供等,強調控方在第二次押後的一個月內已提出檢控。
被控 3 項欺詐罪
被告游昇浩(31 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 3 項欺詐罪。
首兩項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藉作欺騙,即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第三項控罪,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WKCC22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