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歲青年涉 5 度偷走紅色及綠色專線小巴,他早前承認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無牌駕駛等 15 項罪名,周五(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案情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稱沒有任何車輛執照,並解釋曾將其中一架小巴泊在大帽山郊野公園,和曾駕小巴接朋友,及駕往昂船洲一個停車場。
裁判官曾慶東判刑時引述報告稱,被告自控能力有限、守法意識薄弱,形容為未成熟的青年,認為被告需要「更大衝擊喚醒」,重回正常的人生軌道。官終按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官引報告稱被告守法意識薄弱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表示會遵守命令,改過自新,以盡快重投社會,望法庭採納報告內容,判處更生中心。
裁判官曾慶東判刑時稱,被告於 7 月 19 日認罪,下令為他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官引小組報告稱,被告自控能力有限、守法意識薄弱,形容為未成熟的青年。報告又指,被告被扣留後再犯案,指他曾表達悔意,承諾過正常生活,認為他對其自身問題的反思流於表面。
官續引報告稱,被告多次違法、反思有限,認為被告需要「更大衝擊喚醒」,重回正常的人生軌道。小組終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考慮被告情況、報告建議、辯方求情等,判處更生中心。
案情:學校社工見被告駕小巴報案
案情指,2024 年 2 月 19 日,一名小巴司機在花園街停泊紅色小巴,折返時發現小巴不在原地。同日,被告學校的社工看到被告駕駛小巴,感到可疑遂報案處理,被告其後獲保釋。
同年 4 月 2 日,一名小巴司機在花園街停泊紅色小巴,折返時亦發現小巴不在原地。3 日後,一名小巴司機發現有另外一架小巴阻擋住其他車輛的位置,並通知負責人。負責人已曾遺失小巴,故他詢問其他司機有否出現相同情況,並知悉一架泊在花園街的小巴亦不見了。
另在 4 月 5 日至 6 日期間,有兩名司機折返時發現其小巴不在原地。
案情:被告稱偷小巴因好玩
被告於 4 月 8 日被捕。他在錄影會面下稱沒有任何車輛執照,並解釋 2 月偷走及駕駛小巴,是為了好玩,當時車上沒有乘客,駕駛約 15 分鐘。
另他稱,曾將其中一架小巴泊在大帽山郊野公園;並曾駕小巴接朋友,並駕往昂船洲一個停車場。
被告承認 15 項控罪
被告盧啟進(19 歲,報稱學生)被控 5 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指他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同年 4 月 2 日至 4 月 8 日,在旺角花園街 49 至 69 號宏景大廈外、旺角花園街128 號外的小巴總站、旺角花園街128 號外、深水埗西邨路 20號榮昌邨榮俊樓外、九龍深水埗九江街近長沙灣道,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有關運輸工具,即登記號碼為 DU 3730 、MB 6718、XR 2311、 XV 6525、HB 1928的公共小巴,以供他本人使用 。
盧另被控 5 項駕駛時無駕駛執照罪、 5 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指他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上述公共小巴,而當時並無持有所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以及當時就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WKCC15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