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終院拒批違憲議題 判詞:須在建設性批評及煽動間劃界線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終院拒批違憲議題 判詞:須在建設性批評及煽動間劃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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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拒就煽動罪是否違憲批許可

譚得志早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指案件具有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1. 《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2. 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3. 承上題,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周三(14 日)聽畢雙方陳詞,就首 2 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但拒就第 3 項爭議批出許可,明年 1 月 10 日進行聆訊。

判詞:煽動罪字眼不含糊主觀

終院周四頒判詞解釋,拒批爭議煽動罪是否違憲的理由。就上訴方指煽動罪條文含糊,缺乏法律確定性(legal certainty),終院形容此挑戰是誤導(misguided),指法律確定性並非抽空背景、透過個別字眼評估,而是視乎控罪有否足夠精確性,能令市民預視其行為是否合法。

終院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列出 7 類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或加深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意及敵意。條文同時列出那些情況不屬煽動意圖,包括指出政府的錯誤或缺點。

判詞指,上述兩者應一併解讀,為法庭提供法律框架,細緻地評估被告意圖是否屬煽動。終院指,這個設計帶來彈性,讓法庭按案件情況考慮,此意味著,要求條文有「絕對確定性」是難以實現,但不代表控罪缺乏法律確定性。

因此,終院不認為煽動罪字眼含糊、主觀或難以理解,強調條文字眼足以令人判斷其行為是否涉煽動意圖,從而令他們避免作出有關非法行為。

判詞:歷 2019 年社會不穩
煽動罪與維護國安相關

至於上訴方指,煽動罪必須針對涉及「直接」威脅政府或國家領土完整的意圖,才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相關。終院批評,上訴方提出的定義過於狹窄,亦無權威依據。

終院在判詞連番質疑:「為何要『直接』威脅,才算是對國安的威脅?」、「為何煽動意圖只限於意圖威脅政府或國家領土?」、「為何將引起對政府憎恨、蔑視,或居民之間的不滿視為『煽動』是不正當?」

終院再指,尤是香港經歷 2019 年社會不穩,將帶有上述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出版物視為「國安威脅」,反問「不是合理的做法嗎?」,裁定煽動罪與維護國安的合法目的相關。

譚得志
「快必」譚得志
終院:須在建設性批評及煽動之間劃界線

至於上訴方質疑,煽動罪過份限制表達及言論自由,理應容許批評。終院同意可以批評,「但必須在有建設性的批評及煽動之間劃出界線(but lines must be drawn between constructive criticism and seditious incitement.)」

終院另引用《香港人權法案》第 16 條指,「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換言之,言論自由要合法地受到限制,以維護國安和公共秩序。

總括而言,終院認為煽動罪已列出免責意圖,給予空間容許市民提出合法和建設性的批評,亦已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言論自由,因此就煽動罪是否違憲這點拒批上訴許可。

FAMC1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