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 29 歲放射師 2019 年 12 月在「連登」一則帖文下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被指煽惑他人襲警,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香淑嫻周六(17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成,還押至 9 月 5 日求情。
判詞指,涉案留言由被告發出,而被告留言前,帖文主要討論如何避開警方追捕,但被告突然提出逃離後可作「搶裝」、「打狗」、「殺狗」等主動攻擊行為,針對警方乘勝追擊。法官指,被告誘導讀者提出建議,討論傷害警員。而被告顯然提議、鼓勵及慫恿受眾惡意傷害警員。法官指,考慮到留言用字、社會背景、前文後理等,被告已構成煽惑其他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
官:被告錄影會面態度閃縮
作開脫性言詞
控方引述被告背景指,他現年 31 歲,於理大碩士畢業,修讀放射學,曾於律敦治醫院工作。
法官頒下判詞,引述辯方陳詞指,被告發布留言可能只為引起反思,沒有煽動意圖。但法官反駁,此說法並非在被告經宣誓下作出,而被告錄影會面中,亦沒直接指出他留言時的想法,故本案沒有來自被告的證供,說明他的意圖。
判詞又形容,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被問到留言含意時,顯得十分閃縮,又稱不肯定是否由他發出留言,含糊其詞。但法官質疑,被告自稱每日使用帳戶兩、三小時,他不可能不知道帳戶曾發出涉案留言,特別是提及「殺狗」,即殺警察,是之前從未提及,及「激進、惡毒」行為。法官形容,被告的錄影會面屬開脫性言詞,不予任何比重。
官:本案留言受眾不滿警員
甚考慮訴諸暴力達政治目的
判詞指,據承認事實,涉案留言由被告發出,至於留言是否構成煽惑。判詞提及,除考慮發留言的意圖及用詞,亦須考慮事件背景及社會環境等。而「眾所周知」,2019 年 6 月「反修例」社會事件爆發,引起暴動或非法集結等事件,「最終對執法人員語言或行動上挑釁、毆打警員等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及至本案發生時仍然持續。社會上不同人就反修例事件、敏感議題嚴重對立,也有警民對立,市民情緒容易被挑動。當時網上發表有關警察的負面言論時,一般用「狗」、「黑警」稱呼。
判詞續指,縱觀帖文及其留言可見,絕大部份用戶屬反政府或敵視警員,用「狗」稱呼警察,積極討論如何抗衡警方佈防。故此,涉案留言的主要受眾,均對警員抱有不滿,甚至會考慮訴諸暴力,以達政治目的之人。但及至被告留言前,當時的討論圍繞示威者如何應對警方戰術,以逃脫警方為目標,沒有着墨於傷害警員或殺警,並不涉及如涉案留言所述,在逃脫後惡意攻擊、傷害警方。
官:帖文原集中討論避開警方
被告突提主動攻擊
判詞續指,當時帖文只集中討論如何避開警方拘捕,即示威者成功「逃離」就是事件的終結。但被告突然提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並提出「搶裝」、「打狗」、「殺狗」等主動攻擊行為,指逃離後針對警方乘勝追擊。而被告的留言挑起問題,誘導讀者提出建議,反映留言的含義,是要討論傷害警員。被告之後再加上一句,「冇共識冇得搞」。法官指,被告鼓勵讀者行動一致,鼓勵受眾作出此行為。
官:被告提議、慫恿受眾「打狗」、「殺狗」
判詞分析,考慮到當時社會氣氛,涉案留言,帖文受眾均持敵視警員的立場等,被告顯然是提議、鼓勵及慫恿受眾「打狗」、「殺狗」,惡意傷害警員,留言具煽動性。被告發布留言已構成煽惑其他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
判詞又引述,被告案發前發布帖文時,多番以「狗」、「黑警」等侮辱字眼稱呼警員,亦支持以勇武方式行事,以武力襲擊警員及達政治目的。這反映被告犯案並非一時意氣或情緒失控,或不加思索的隨意附和,而是採取認真態度,道出他心中所想。在考慮所有情況,法官相信被告發布留言時,具煽惑他人犯案的犯罪意圖,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楊尚樺(現年 31 歲,放射師)否認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10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