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涉高登發帖稱「不排除炸解放軍營」 26 歲男煽惑製爆炸品罪成 押 10.14 判刑

涉高登發帖稱「不排除炸解放軍營」 26 歲男煽惑製爆炸品罪成 押 10.14 判刑

分享:

26 歲「高登討論區」男會員,被指 2017 年 11 月發帖稱「不排除轟炸解放軍營」,內容涉及製作炸藥材料及步驟,有人報警舉報。他否認「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經審訊後周四(2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鄭紀航裁決時指,被告就發帖原因的回答「反覆不定」,但回答其他問題時卻「頭頭是道、條理分明、有板有眼」,認為被告多番改口是「說謊者前言不對後語的表現」,又批評被告的解釋「強詞奪理、砌詞狡辯」。

官亦拒絕接納被告聲稱不知「硝酸甘油」為炸藥一說,指他在錄影會面、Google 搜尋及發帖時,都顯示他知悉硝酸甘油是炸藥,又指若他沒意圖煽惑,不必「鉅細無遺地」列出材料及製法等,認為他發帖是「經心思熟慮、有邏輯、有意識」。

案件押至 10 月 14 日判刑,以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等,法官另考慮到本案於 2021 年才落案起訴,要求控方解釋有否涉「不當延誤」。
官:被告解釋發帖原因「前言不對後語」

被告陳振銘在案發後約半年、 即 2018 年 5 月被捕當日,與警方錄取錄影會面。暫委法官鄭紀航指,觀察到被告在會面中,就發帖原因,先後有 4 個說法,批評其回答「反覆不定」、「前後矛盾」。

法官指,被告先講「轟炸解放軍營」,是他玩過的電腦遊戲情節,但警方問及遊戲名,他就說「唔記得」。其後被告 3 度改口,先後指發帖是因打算開發遊戲但未完成、帖文實屬「廣告」;後稱在上水舊墟陽光網吧玩過該遊戲;後再稱沒玩過該遊戲、當日沒去過網吧。

官拒納被告「思緒混亂」等辯解

法官拒絕接納被告在會面或庭上,辯稱當時有多個說法,是出於「思緒混亂」、「未瞓醒而語無倫次」、「不想透露真實原因給警方知道」等。官認為,被告「反覆不定」的回答,「只是一般說謊者前言不對後語的表現」。

官逐點解釋,指被告在回答其他問題時,均「頭頭是道、條理分別、有板有眼」,例如能準確說出個人電郵、電話號碼,又能在不同階段一致說出何時購買涉案電話、帖文內容出自 Google、格式化電腦相關事宜等,其中回答案發當日何時回家時,「能機靈回答,『早過發帖之前』」。

法官續指,警員曾問他需否休息以待他組織思緒,被告當時回應指「可以繼續」。而被告庭上所提出的辯解,均未有在錄影會面中提及。其中被告供稱自己是自學的歷史學家,把研究撰文投稿《香港中醫雜誌》被拒稿後,為宣洩情緒、引人注意他在中醫方面研究,遂以嘩眾取寵方式發文。法官認為「兩者沒任何因果關係」,且發洩和煽感可以共存,批評被告「強詞奪理、砌詞狡辯」。

官:發帖顯然經深思熟慮

對於被告供稱,他修讀文科,對帖文中提及的「硝酸甘油」,認知只限名字一說,法官反指,被告在會面中曾說知道該物質為炸藥,又用 Google 搜尋「硝酸甘油、炸藥」,發帖時亦用炸藥字眼。

法官續指,若他沒意圖煽惑,不必「鉅細無遺地」列出材料及製法等,認為他發帖是「經心思熟慮、有邏輯、有意識的,係完全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事情的」。故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藉發帖,意圖煽惑或說服瀏覽者製造爆炸品,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官要求控方解釋有否延誤檢控

官下令被告還押,押後本案至 10 月 14 日判刑,期間向警方爆炸品處理課,就涉案帖文稱可製 8 至 14 克炸藥之威力索取報告,及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官另要求控方解釋,為何本案案發於 2017 年,後於 2018 年拘捕被告,延至 2021 年才落案起訴,當中有否涉及「不當延誤」(undue delay)。

被告陳振銘(26 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指他在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者製造爆炸品「硝酸甘油」。

DCCC584/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