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兩度非禮「組媽」罪成 還押9.3判刑 官指被告供詞不可靠

港大生兩度非禮「組媽」罪成 還押9.3判刑 官指被告供詞不可靠

分享:

被告潘啟堯(21 歲)被控兩項非禮罪,指他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某房間內兩度非禮 X,由大律師杜諾德(Richard Donald)代表。

官:被告稱對事主有好感
卻做出相違行為

針對被告供稱,案發當日大概「6 至 7 分醉」,承認曾以下體觸碰事主,但否認有摩擦。他又指其短褲甚緊,要脫下短褲才能掏出陽具,否認露出下體。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決時指,被告作供不可靠,檢視涉案短褲後認為其有彈性,只需向下拉扯褲頭就能露出下體。

就被告供稱醉酒,裁判官稱被告代表律師向事主指出,被告坐在她旁邊,但被告作供時指,事主與他中間還有一人。裁判官認為,這顯示被告在這事件上的記憶不一,又指被告聲稱喝醉,卻能清楚地發出 Instagram 訊息,形容被告供詞是「試圖建立喝醉的形象」。

裁判官又質疑,被告聲稱事主對自己有好感,卻沒證據指出對方做出超越朋友界線的事情;被告聲稱對對方有好感,卻做出與此相違的行為。總括而言,法庭拒絕接納其供詞。

官:被告露出下體使被告感害怕

至於事主供詞,裁判官形容其清晰、直接,她亦公允地表示,不能排除被告受到酒精影響。就首項非禮罪,裁判官指如事主所述,被告未經她同意下,貼近其背後,以下體摩擦其臀部、搭其腰。她對此感厭惡,着被告幫她將垃圾拿出走廊,並拍醒房內另一男生,要求他帶走被告。

至於第二項非禮罪,即被告向事主露出下體,稱「好趕時間咩?如果我好大抽呢?」裁判官指,即使被告沒有觸碰到事主,其行為有猥褻意圖,令事主感到非常害怕,裁定兩罪成。被告還押至 9 月 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候索取背景、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ESCC241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