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𨋢非禮陌生女子 前劍擊港將招文韜囚21天 准保釋候上訴

搭𨋢非禮陌生女子 前劍擊港將招文韜囚21天 准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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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於報告搬出另一版本
斥其推卸責任、毫無悔意

被告招文韜(24歲),被控一項非禮罪,指他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麗都花園一座大廈的升降機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子。

裁判官朱文瀚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辯方指被告於報告描述案發時的行為,強調他是觀看 CCTV 後表述當時行為,與他抗辯所稱不知當時發生何事的說法一致。辯方另指,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偏低,現已還押 14 日,望可判處罰款等非監禁刑罰,以讓他早日繼續學業。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於背景和心理報告講述的版本,與其庭上供稱並不相同。其中在背景報告稱案發時飲醉,因被事主阻擋、無法按𨋢而推開她;心理報告則指被告稱當時只是想托起或推開事主(lifted up or pushed away)。

官不接納辯方說法,指感化官及心理學家必然是詢問被告對控罪的看法,而非著他描述 CCTV 。官指,被告「居然搬出另一個版本」,斥其推卸法律責任、毫無悔意。

官:被告突然熊抱令事主驚謊|
身處升降機無法迅速求助

裁判官指,被告於午夜時分與事主一同乘搭升降機,令事主感到孤立無援、無法迅速尋求協助,會令事主無助和加強恐懼。而被告突如其來的熊抱亦令事主驚謊,案件有一定嚴重性。

官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須事主出庭回憶慘痛經歷,加上被告於報告講述不同版本,斥其毫無悔意,認為須判處阻嚇及警剔的刑罰。官稱,本案的猥䙝侵犯非最嚴重,只涉事主腰部,沒觸及其他敏感部位。

官指沒有減刑因素,遂判囚 21 天,並稱「已經係較低嘅量刑基準」。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官批准以 5 萬元現金擔保,期間不能離港,每周須報到及在報稱地址居住。

官拒納被告稱酒醉至「斷片」

事主 X 供稱,當日回家乘搭升降機時,被告突然從後擁抱她,令她感驚慌,遂推開被告及離去。被告作供則指,與友人消遣後喝醉至「斷片」,沒意圖擁抱 X 。

裁判官裁決時拒納被告證供,指他自相矛盾,如聲稱「斷片」但能記得於酒吧的部分事情,認為與「斷片」不符。官指,被告自行由酒吧回家,並急步尾隨 X 步入升降機,突然攬着 X 約 3 秒,認為被告即使受酒精影響,不代表他完全沒意識,加上男女授受不親是常識,故肯定其舉動是有意識,且無合理辯解。

辯方早前求情時提及,被告現為城大 4 年級學生及兼職教練,於 2021 至 2023 年是全職運動員。辯方指,劍擊隊總教練及劍總主席讚揚被告刻苦耐勞、對劍擊有貢獻。辯方另指,被告沒觸碰事主性部位,期望可判非監禁刑罰。

WKCC9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