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8 月,有自稱大學新生的網民在社交平台投稿,指在港大護理學會迎新營內被非禮。警方後來拘捕一名 20 歲男學生,原控以 2 項非禮罪,其中 1 罪後來改為普通襲擊罪,案件周一(2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審,被告不認罪受審。
事主在屏風後作供,稱案發當晚在「Disco Night」活動被師兄姊「餵」酒飲,並在玩「火車捐山窿」時,被人從後伸手入腋下摸其胸部和腰間。凌晨時分,一名穿著城大上衣、自稱是港大生的男子來到宿舍玩,在談論性經驗時來回掃她的手臂,又曾問她「有冇扑過嘢」,令她感到「好核突、唔舒服」。
辯方大律師質疑事主僅描述遭人摸「胸部兩側」,並非胸部,裁判官反問「胸部兩側咪即係胸?」辯方則主張「胸部兩側」是腋下,又強調事主沒被摸胸部正面。
辯方將爭議被告事發時不在場
被告鄧皓然(20 歲,學生)否認各 1 項非禮、普通襲擊罪受審。控方外聘大律師伍穎珊表示會傳召共 6 名證人作供,辯方大律師佘漢標則稱,除被告外有 1 名辯方證人,並會爭議被告在非禮罪事發時不在場。案件由裁判官梁雅忻審理。
控方首先傳召事主 X 在屏風後作供,她供稱是港大護理系新生,案發的 8 月 20 日參加迎新營,與組員先在港大集合,中午至下午與組員一同搭車到大棠度假村。X 供稱,一組由「組爸」、「組媽」、組員、兩名助手組成,而助手可以是非港大生,負責搬運或執拾物資。
事主稱有人從後伸手入腋下
觸碰胸部和腰間
X 供稱當晚的活動是「Disco Night」,她與組員被帶到營地一個禮堂,排隊進入禮堂時,門口有師兄姊拿著威士忌、伏特加等酒「餵」他們喝。禮堂內燈光昏暗,有些攤位供人玩遊戲,輸了要飲酒,中間亦有一個類似舞池的地方,有人拿著酒餵人喝,亦有人隨著音樂跳動。當晚她全程與同學 A 一起,因為 A 不能喝酒,她需要替 A「擋酒」。
隨後群眾開始玩「火車捐山窿」,A 搭著她的肩膊,她搭著前方另一名同學的肩膊,期間有人雙手伸入她的腋下,手指觸碰到她的胸部,向下掃過腰間,直到盆骨位置,當時她以為身後的人是 A,故她不以為然,「我覺得女仔朋友之間咁樣玩吓,我係 ok 嘅,但只限於好熟嘅女仔」,亦一直沒留意身後的人是誰。
事主稱向同組助手傾訴
對方指會向幹事反映
直到活動結束,回到宿舍後,A 向她講述剛才有名男子「攝」到兩人之間,X 才知道「原來我啱啱俾人非禮咗」。X 稱當晚活動不得帶㩦手機和手錶,所以不清楚活動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X 憶述當刻「覺得好核突、好唔舒服,我唔明點解咁多人,佢偏偏要摸我」,於是向組內兩名助手傾訴,問「呢個係咪非禮呀?」助手則稱會向幹事反映。
事主:「阿強」摸其手臂
模擬捏女子胸部
8 月 21 日凌晨時分,她與組員睡不著,在宿舍客廳玩遊戲,突然有兩名男子進來,說想一起玩,其中一名叫「阿強」的人,穿著有城巿大學字樣的上衣,自稱是港大機械工程系學生。兩人坐下後自我介紹,與各人交換 Instagram 後開始閒聊。
「阿強」談起自己的性經驗,分享自己與一名女子躺在梳化,他摟抱對方,捏她的胸部,期間阿強請 X 伸手作示範,在 X 的左手前臂外側「來回轉圈咁撩」,示範他如何捏該女子的胸部,一邊繼續講述他最終失敗的性經歷。
X 形容當時「覺得好核突,但因為好多人喺度,我唔知點樣畀反應,所以我忍咗佢」。
事主指「阿強」當眾問「有冇扑過嘢」
阿強其後提出找另一組一起玩,於是一行人一同到樓下另一間宿舍,阿強在她旁邊,他有時會躺下,頭部在她的臀部旁邊,X 遂用枕頭嘗試隔開他。
之後他們開始玩遊戲「Psychologist」,阿強問她「有冇扑過嘢」,X 「呆咗一陣」才回答,她供稱當時「好唔舒服,因為嗰度好多人,佢當住咁多人,問呢啲問題」。阿強之後又問 A「會唔會想 3P」。
事主於認人手續中
認出被告是「阿強」
X 續供稱,當晚「剩係好想走」,已不太記得之後發生何事,遊戲結束後便與組員回宿舍,亦有討論覺得「好唔舒服好嬲」,認為阿強「好奇怪、搞到好尷尬」。
翌日在玩水的活動中,X 再見到阿強身穿淺粉紅色上衣,一直不知道他的身分,但清楚記得事發時他穿著城大的上衣,因為組員曾因他的上衣質疑其身分,阿強則自稱是港大機械工程系學生。
X 就事件報案後進行認人手續,認出一名身高與她相若、染金色短髮、身形偏瘦、年約 20 歲的男子是「阿強」。
辯方主張「胸部兩側」非胸部
辯方大律師佘漢標盤問 X 時,重新讀出 X 的書面供辭,指「當時我感到呢雙手嘅手指,已經觸及我胸部兩側位置」,辯方問 X 的口供是否「形容佢冇摸胸」,X 強調「佢手指摸到」,辯方則認為 X 的口供「冇講摸胸,佢講胸部兩側,冇講胸」。
裁判官梁雅忻質疑「胸部兩側咪即係胸?」辯方則主張胸部兩側是腋下,並強調口供沒有提及摸到胸部正面。
辯方續指,「火車瓹山窿」遊戲必定有身體接觸,X 同意,但認為接觸只限於手放膊頭,膊頭以外則不可以。
原被控 2 項非禮
其中一罪改控普通襲擊
被告鄧皓然(20 歲,報稱學生)被控於 2023 年 8 月 20 日,在元朗大棠山道 31 號保良局賽馬會大棠度假村活動室猥褻侵犯女子 X;及於同年 8 月 21 日,在同地宿舍客廳襲擊女子 X。
案件去年 9 月提堂時,被告被控 2 項猥褻侵犯罪,其中 1 罪後來修訂為普通襲擊罪。
FLCC145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