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被指擺街站違限聚令 黃文萱等 2 人無罪 官:警錯誤理解法律賦予的權力

被指擺街站違限聚令 黃文萱等 2 人無罪 官:警錯誤理解法律賦予的權力

分享:

前區議員黃文萱與前議助去年 2 月在沙田第一城擺街站時,連同「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 5 名學生遭票控違反二人「限聚令」。黃及其前議助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五( 1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彭亮廷指,案中 4 名警員的證供充斥主觀元素,觀察較為片面、不可靠,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官批評他們「錯誤理解法律賦予警方的權力」,又質疑警方當時堅持中止街站,是否收到特定指示。裁判官列舉控方 12 大問題,直斥控方以黃文萱曾協助中學生執拾物品,就推斷兩組人屬同伙,且有共同目的,做法「極度武斷、不公平」。
 
黃在庭外表示,雖然裁決揭露警方,在拘捕及作供時的粗疏與荒謬之處,但一個猶如「阿媽係女人」的邏輯,須經過漫長審訊才能確認,她不會形容裁決是「公義來到」,但都慶幸「世間仲有返啲邏輯」。
官:控方把「聚集」、「合理辯解」混為一談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文萱及麥啓榮,被控於 2021 年 2 月 20 日下午 2 時半至 4 時半,在沙田銀城街近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裁判官表示,案中「聚集」和「合理辯解」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須先證明有聚集發生,才能考慮是否有合理辯解,但控方似乎把兩者混為一談。

裁判官逐一分析 4 名警員的證供,督察黎家健供稱,當時網上情報指有人會在該處擺設街站,但主問時對兩被告隻字不提,盤問時至少 3 次提及觀察的責任並非在其身上,可見他對案發時的事情一概不知,包括兩人是何時出現、兩人的衣著、與 5 名中學生的距離是否少於 1.5 米,以及參與聚集的各人身分等。

裁判官續指,另一警員李偉浩稱對街站所派發的月曆和搓手液完全無印象,但現場片段中有拍到該些物品,警方亦有撿取作證物呈堂。裁判官又指,李從未主動提及兩被告有否與中學生保持 1.5 米的社交距離,直至盤問才承認各人相隔至少 1.5 米,批評其證供完全不可靠、不客觀、亦不全面。

官:有警員證明有守社交距離 不獲控方傳召

辯方強調,涉案 7 人在警方要求下才站在一起,督察黎家健稱「無嘢想回應」。裁判官認為,他是不願承認客觀事實,因片段似乎與被告的證供脗合。

裁判官又指,辯方曾援引警署警長陳國忠的記事冊,上面提到各人有保持法例訂明的社交距離,亦有記錄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控方沒傳召他上庭作證。

官質疑警是否真的有收投訴

警員李東海翻看片段後指,次被告有份派發中學生聯盟的傳單。但經裁判官仔細比對證物及片段,街站所派的並非傳單,而是月曆。雖然李曾在盤問時修改證供,但足以顯示其證供不客觀。

針對警署警長毛亞南,他稱當時有市民投訴街站涉嫌違反「限聚令」,聲浪過大構成滋擾,同時宣揚違反《國安法》的言論,故到場調查。當毛得知現場沒有人違反《國安法》後,立即致電同僚要求確認嫌疑人身分。裁判官形容此舉突兀,因該處只有涉案 7 人,沒有其他人,何需致電確認嫌疑人身分,又質疑當時是否真的有人投訴。

官:法例沒賦予警方權力中止街站

裁判官強調,無論是《警隊條例》、《公安條例》,抑或《簡易程序條例》,似乎都沒有賦予警方中止街站的權力,而毛多次重申要中止街站,卻說不出是根據甚麼法例行使權力,認為他「錯誤理解法律賦予警方的權力」,又質疑他是否收到指示——無論如何都要中止街站。

裁判官又指,片段顯示另一警員 25987 曾向被告指,如他們能在半小時內執拾物品離開,就不會票控他們。毛聲稱不知、亦無授權下屬這樣做。裁判官認為,警隊在溝通上似乎出問題,亦不排除是當時沒足夠證據即時票控。

裁判官總結指,上述 4 名警員的證供充斥主觀元素,觀察較為片面、不可靠,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列 12 問題斥控方「極度武斷」

至於被告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其解釋並非完全不可能,而控方亦無法反駁。裁判官更列舉 12 個問題,斥控方以黃文萱曾協助中學生執拾物品,就推斷兩組人屬同伙,有共同目的,做法「極度武斷、不公平」。

  • 沒證據證明被告與中學生有聯繫
  • 被告和中學生均曾直播,但沒證據顯示他們使用同一頻道/平台
  • 現場只擺放中學生的旗幟,不見與被告有關的擺設
  • 中學生與被告的年紀、服飾不一樣
  • 兩被告大部分時間相隔頗遠
  • 沒證據顯示被告與中學生有交流
  • 中學生派發的傳單上無被告的訊息
  • 被告派發的月曆印有反修例照片,有別於中學生反對教育改革,更遑論推論兩者有共同目的;雖然被告的街站有政治色彩,不能獲法例豁免,但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
  • 警員稱如他們在指定時間內離開不會檢控,首被告於是協助中學生收拾物品,控方卻以此推斷兩組人屬同伙,做法極度武斷、不公平
  • 看不到被告有協助中學生派發傳單
  • 不明白為何警方只檢控兩被告及其中一名中學生,而非檢控所有人
  • 原本的傳票上,兩被告的聚集時間不同

針對警方當日在場只檢控黃文萱等 3 人,裁判官直言,「是否證據問題,還是有其他原因?本席唔探討啦」。裁判官最後指,基於以上證供,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STFS 15-16/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