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掃黃時要求提供性服務判囚 被解僱後拒遷紀律部隊宿舍 須向律政司賠逾60萬元

前警長掃黃時要求提供性服務判囚 被解僱後拒遷紀律部隊宿舍 須向律政司賠逾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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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曾為警務人員
居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

原告為律政司長,由政府律師李領智代表;被告為 Chu Chi Ho(朱志豪),他沒律師代表,亦缺席聆訊。

判詞交代本案背景指,被告為一名警務人員,自 2010 年 10 月起居於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 1 座某單位,直至 2020 年 11 月遷出,期間他涉拖欠逾 60 萬元租金及中間收益(mesne profits),律政司遂於 2020 年 10 月 7 日提告被告,被告曾表示不會抗辯,其後在 2025 年 5 月的聆訊中缺席。

而被告在 2016 年 1 月,被區域法院就「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定罪,判囚 20 個月(DCCC331/2015)。他其後提出上訴,於 2017 年被上訴庭駁回。(CACC28/2016)

案情:被告有案底
涉掃黃時要求女子提供性服務

翻查該宗原審判詞,被告當時為警長,主理油麻地廟街的反色情活動。案發於 2014 年 5 月 28 日,被告在油麻地廟街執勤時,問在街上、由內地來港賣淫的事主 X 「多少」之類的說話,事主答 200 元,二人隨即回房。

入房後,被告取出委任證,表露警察身分,並取走事主證件和電話,再稱「你想立即回去,或是想我把你關起來 7 天」。事主因害怕應被告要求,向其提供性服務。事後,被告沒向她支付 200 元,並指示她離開廟街,要求她 3 小時內離開香港。

租出單位予事主賣淫的證人稱,當天她接到事主來電,對方稱「遇上了警察,跟我幹了又沒有給錢,吃霸王餐」。

至於上訴庭的判詞,則提及事主當天確實怱忙離港,並在翌日回港報案,誣陷的可能性不大,最終駁回上訴。

案情:刑事定罪後
沒按市價支付租金、拒遷

本案判詞指,被告在獄期間,住屋福利因居於監獄而暫緩,被要求按市值,支付 2016 年 1 月至翌年 2 月的租金。

2017 年 2 月他刑滿獲釋,可暫時重享住屋福利,直至他翌年 3 月被正式解僱。而被告原應於  2018 年 4 月前搬離紀律部隊宿舍,惟他在被多次要求下仍沒有遷出,直至 2020 年 10 月,另亦沒有按市價支付他在獄時的租金。故律政司向他索償 606,095.74 元。

判詞指,法官接納律政司一方證人的金額計算,下令被告向律政司支付上述金額,而在完成賠償前,須繼續支付利息。此外,本案訟費由被告負擔,涉額 69,470.6 元。

DCCJ53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