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朱志豪,涉於 2014 年負責油麻地廟街掃黃行動時,向內地來港賣淫女子表露警察身分後,促致對方向其提供性服務,再要求對方離港,事後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判囚 20 個月,上訴亦被駁回。
律政司在 2020 年起訴朱,指他沒按市價支付在獄時的紀律部隊宿舍租金,被解僱後逾 2 年半仍拒遷出,向其追討逾 60 萬元款項。區院周五(23 日)裁定律政司勝訴,指被告沒出席聆訊,接納律政司一方證人的計算方式,下令被告須支付逾 60 萬元及相應利息,另須負擔本案近 7 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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