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被指於 2017 年 8 至 10 月期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 2 月被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案件周一(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在庭上否認控罪。
控方表示,將增加 4 位時任證監會調查人員作證人,涉及處理涉事手機及 Whatsapp 通訊紀錄。辯方則提及,將會在審訊中增加一個特別事項,以質疑其中一部手機的呈堂性。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定於 11 月 20 日開審,10 月 24 日進行審前覆核,並要求控辯雙方需在當日答覆法庭,如何處理電郵證據、新增證人能否出庭作供、雙方的專家報告的情況以及呈交完整的同意案情。

控方將增加 4 位證監會證人
控方在庭上指出,將會增加 4 名證人至 17 位證人。4 位新增證人為時任證監會調查人員,負責檢取涉事電話及處理 WhatsApp 通訊紀錄。控方補充尚有一位新增證人因現已離職,仍在聯絡當中,若無法傳召這位證人亦不會影響審訊。
辯方則指,將會在審訊中增加一個特別事項,稱將會質疑當時行動中,檢獲電話中的其中一部電話呈堂性,惟不會成為案中案,望法庭能增加 2 天審期,以處理新增證人作供及特別事項。
辯方在庭上指,被告會出庭作供,辯方會傳召 1 位專家證人、3 位事實證人,及 1 位關於特別事項的證人。
辯方:部分電郵涉及傳聞證據
署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關注涉事電郵的呈堂性,詢問是否為傳聞證據。控辯雙方均同意電郵的呈堂性、發送者和收取者的身分,惟辯方指部分電郵內容可能涉及傳聞證據。
官又關注錄影會面的呈堂性,辯方指不會質疑錄影會面的呈堂性,惟需處理片段中與案件無關的內容。
官把審期提早至 11 月 20 日開審,為期 17 天,並於 10 月 24 日進行案前覆核,要求控辯雙方當日需告知法庭,電郵以甚麼形式處理、證人能否出庭、專家報告的情況及需呈交完整的同意案情。
黃被指 2017 年涉內幕交易
黃栢鳴(78 歲)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