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許銳生否認兩度非禮秘書助理 辯方指事主知會被解僱而誣告 事主否認

商人許銳生否認兩度非禮秘書助理 辯方指事主知會被解僱而誣告 事主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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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被控在私家車、雪茄吧兩度非禮

控罪指,許銳生( 65 歲,報稱商人)被控於 2024 年 7 月 8 日,分別於一輛私家車及中環皇后大道中 139 號 The L Place 11 樓的 Crown & Barrel 內,猥褻侵犯女子 X 。

許周二穿藍色西裝外套到法院應訊,表示否認兩項控罪。控方指,將會傳事主 X、與事主親近的男子 Y、拘捕警員作供。辯方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事主:許在車上伸手入內衣非禮
曾推開對方

事主 X 在屏風後作供,在控方主問下,她指自己 2023 年 12 月底入職,擔任許的秘書助理,平時協助許打點旗下雪茄吧 Crown & Barrel 的業務。事發當晚,她與許及其生意夥伴、同事在尖沙咀出席約兩小時的飯局。

X 憶述,當時在場人士都有喝酒,平時她一般可以喝到幾杯,而當晚她喝過「紅酒 100 ml 左右,兩杯左右,中國白酒有 50 ml,細杯仔,兩至三杯,烈酒一小杯」。至飯局完結,她一直清醒。

控方要求 X 回憶飯局後的情況。X 指,飯後許邀請與會者到雪茄吧繼續相聚,X 指「我就跟埋過去」,當時她與許一同坐在許私家車的後排,她坐在左手邊,而車上有保鏢及司機。

X 作供時一邊抽泣,稱當晚上車後,許「雙手向我方向攬住我」,她其後將許推開,向許稱「你飲太多醉喇」,惟許「繼續用力攬住我」。X 續指,她當時「有(打橫)掹開佢隻手」,惟許仍將左手伸入其內衣入面「揸咗我個(右)胸幾下」。

X 續供稱,當時她用手「掹佢(許)隻手出嚟」,許的右手放在她的膊頭,她用另一隻手撥開許,以左手「掹」許的左手,並用右手撐開許。她指,許比較用力「令我側向佢嗰邊」,以右手潛入其內衣再「揸我右胸」,為時 3 至 4 秒。

許銳生
許銳生周二到法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事主:許在車上意圖摸私處
捉着對方手、推開

X 指,她繼續掙扎,撥開許的手,同時阻止許「叫佢唔好摸」。而她「掹」完許的左手,許以左手撥開她的手,伸手入她大腿內側,「想沿住大髀內側向上掃」,意圖摸她的私處。

控方問,許有沒有碰到她的私處?X 回應指「冇,我雙手捉佢手所推開佢」,而之後許「想攬住我」,她「有幾下掙脫到」。她並指,許問她「對佢有冇感覺」,而她回答「冇」。許便返回其坐位,「但長期側向我個方向」。X 憶述時抽泣。

私家車到達中環時,一行人準備到樓上雪茄吧。

X 指,許在電梯內用一隻手「喺後面攬咗我一下」,期間碰到她的腰部。X 之後「衝出𨋢」,按下雪茄吧的門鐘,許亦從後「攬住我」,並手持她的 Apple Watch,她要求歸還,許不讓並以「右手攬住我」。X 指,她應是在車內掙扎時跌下手錶。

進入雪茄吧後,X 稱以自己的 iPhone,從公司給予的手提電話,拍下門外閉路電視的片段,後以不適為由提前離開,回家再拍一次閉路電視片段,然後與男友前往旺角警署報案,並在 7 月 10 日離職。

辯方盤問:許動作說法不合理
事主不同意

辯方盤問 X 時指,X 入職面試時要求月薪 34,000 元,試用期完結前只有 32,000 元,而她在試用期後向許要求加薪到 36,000 元。X 指,「從來都冇」。

辯方問,X 對雪茄與金融認知甚少,入職前亦沒有私人助理經驗。X  同意。辯方續指,「你都好難好積極參與(飯局)討論」。X 答「係呀」。

辯方續問,X 知不知道在她加入前,許的上一位助理月薪為 60,000 元。X 指,「我唔知道」。辯方指,X 乘坐許的車時,有提過想薪金有所增加。X 回應指,「我冇我冇主動提過」,而「閒話家常」時有向許提過「多啲人工緊係好啲啦」。

辯方指在車上,許與 X 的座位之間有一個控制台,許要「烏低身」才可以「橫抱我(X)肩膀至胸口位置」,而許需要跨過控制台,「夾硬涉隻手喺你背(脊)」,才可以橫跨控制台,用雙手橫抱她,並將身體壓在她身上,質疑事主的證供「根本不合理」。X 不同意。

辯方續指,許若用雙手橫抱 X,要「成條腰䟴落」控制台,「成個人跨過,雙手橫抱你(X)」,而「唔離開張凳」。X 回應指,「佢(許)有轉身,雙手橫抱我」。辯方指,許「唔係好高大」,不能「雙手橫跨去涉隻手攬你條腰」。X 不同意。

事主:以許聽到的聲量叫「唔好」
不能肯定同車其他人有否聽到

辯方亦問,X 聲稱被摸胸時有掙扎,及後再被摸大腿,問她「掙扎一定係更大力?」。X 回應指,她「冇大叫」。辯方問,「呢個本能嚟㗎喎?」X 答,她當時有叫許「停手」及「唔好」,而當時她「唔算好大力,好忙掙脫佢上下其手」。

辯方指 X「掙扎一定係用力」,兼且「手舞足蹈」,而 X 踢腳避開許。X 指有用雙手「掹」開許,但並沒有腳踢,而且不是手舞足蹈,兼且她踢腳「對腳會掹大開,會俾佢摸」。

辯方則指,「(被非禮後)本能係激烈掙扎,你話停手,係大聲量叫」。X 回答指,「係用一個佢聽到嘅聲量」。辯方指,同車其他人會聽到。X 則指,她不能肯定,並指車的後排與前排之間曾改裝,有一塊擋風玻璃,不肯定玻璃能否隔音。辯方則指,警方事後曾檢查車輛,該塊擋風玻璃並不能隔音。X 答稱她不知道。

辯方質疑知要被解僱而誣告
事主不同意

辯方指出,許沒有侵犯過 X,而許曾在車上批評 X 的工作表現,事前對 X 有微言、表達不滿,有問 X 「你自己諗下係咪適合返呢份工」。許亦曾向 X 表示不要出席飯局,「嚟咗又唔出聲,又搭唔到嘴,不如唔好嚟啦」,又曾向 X 指已為她加薪「係咪要工作表現做好啲」。X 均不同意。

另外辯方指,許曾指「請你都要三思」,而當時 X 在車上「冇乜出聲」,許當時正在訓斥她,X「一路㩒手機,都唔係好尊重」。X 一概不同意。

辯方續指,許「冇叫你(去)飯局」,指 X 主動出席是為「搏表現」,而 X 知道自己「遲早被炒」,所以報警誣告許非禮。X 均不同意。

事主其後完成作供,案件將於 9 月 24 日續審。

KCCC8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