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阿Mo李啟言向僱主索償案 賠償金額待評估 李申請視像作供

MIRROR演唱會|阿Mo李啟言向僱主索償案 賠償金額待評估 李申請視像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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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 2022 年 7 月 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 27 歲,月入 $73,720。法官於今年 7 月在僱主多次缺席下,頒下「非正審判決」,直接判李啟言勝訴,答辯方須對他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2022 年 7 月 28 日,巨型 LED 屏幕墜下,演唱會中斷。(讀者提供相片)
官:傷者應盡快獲合理賠償

甫開庭,申請方要求押後案件,指早前收到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的查詢,問本案是否牽涉總承判商。惟法官羅麗萍指,勞工處今年 8 月已回覆指,本案與總承判商無關,舞館是事主唯一僱主,認為毋須為此問題再申請押後,並反問申請方,「對你當事人有咩好處?」

官續指,意外已發生 3 年,《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確保傷者盡快獲合理賠償。

官關注申請法援進展

另外,官關注申請方申請法援的進度。申請方回應指,於一、兩個月前申請,遭官追問「點解進展咁耐先申請?」官又指,申請方仍未遞交審訊時所需的證人陳述書,會影響法庭評估補償金額。官補充指,屆時法庭主要評估申請人案發時收入及其受傷後的照顧費用,其他可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

申請方則透露,李啟言及其父親均會作供,正申請李啟言透過視像方式應訊,會盡快確認所需文件。法官要求雙方在 11 月 14 日前,向法庭存檔及向對方送達文件,並指會行使酌情權確定申請方已送達文件。

另外,官指申請方只需提交主診醫生的撮要,毋須披露申請人所有醫療紀錄。審訊將以英語進行,兩位證人則以中文作供。官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9 日再訊,屆時將安排審期。

DCEC338/2024